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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1-12-22     点击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精神,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建科〔202115号)要求,为进一步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进一步推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发承包双方开展施工过程结算。

二、明确概念内涵。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内完成并经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满足合同质量要求的工程内容开展的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三、确定实施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据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其它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四、强化合同管理。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应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技术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计价。

五、划分结算周期。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结算。承包方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因发包方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因承包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期限不得超过28天。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天。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按合同约定的分部工程或形象进度节点分段,并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六、编制结算文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七、实施结算活动。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80%,不宜高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90%。原则上建设工程项目累计合同金额不应超过概算。

八、做好结算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九、处理结算争议。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计量计价。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防范结算风险。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各阶段施工过程结算结果,合理预计工程总造价情况,控制工程造价,规避结算风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2020版)》第一部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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