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激发建设工程行业领域人才矢志爱国奉献,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行业领域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专家智囊作用,在建筑业提质增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稳步提升、行政处罚决策等工作中提供专业化服务,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激发建设工程行业领域人才矢志爱国奉献精神,进一步发挥专家智囊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行业领域服务能力,在建筑业提质增效、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稳步提升、行政处罚决策等工作中提供专业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成立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为规范专家入库申报和聘任管理,特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专家库)是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遴选具备有丰富实际经验、扎实专业知识、良好职业操守的专家进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综合性人才库,为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勘验及鉴定等项工作提供技术、经济、管理等服务。
第三条 专家选聘、考评、管理和运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综合专家库,并成立综合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综合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综合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类别及专业设置
第五条 综合专家库专家主要从政府职能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体在省内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直接聘用省外及国外资深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专家分为技术、管理、法律经济三个类别(详见附件1),综合运用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勘验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专家申报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并从事相关工程建设工作不少于10年;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津贴等的特殊专家除外);
6.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未在行政处罚期限内;
7.无国家和省规定不能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家推荐和聘任程序
(一)申请入库专家自愿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专家推荐单位进行初审、汇总,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专家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入选综合专家库,并颁发聘任证书;
(三)对于学术造诣高的省内外、国外知名专家,以及特殊需要的专家,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四章 入库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入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履行以下涉及建设工程的相关工作职责:
1.参与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的制定、评估;
2.参与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管理等的咨询、审查;
3.参与建设项目入库、评审等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4.参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评审;
5.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危大工程方案评审、安全隐患处置、应急抢险等;
6.参与奖项评选;
7.参与工作检查、督查;
8.参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勘验和鉴定等。
第十条 专家的权益
1.工作中独立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2.提出工作建议;
3.优先推荐参加技术交流和咨询等;
4.按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工作报酬;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提出自愿退出专家库的申请。
第十一条 专家的义务和行为准则
1.认真负责,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工作情况;
3.全力配合工程安全隐患处置、应急抢险等工作;
4.按要求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6.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准则;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按分类对专家进行统一编号,设立专家信息卡,做到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
按照“流动、择优”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家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勘验和鉴定等工作需要,由专家使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家需求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专家的专业类别或区域进行统筹选取,及时将专家名单提交至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公职人员身份的专家应经所在行政机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领取劳动报酬。
专家使用单位应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信息更新考核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收集和反馈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信息,经核实后进行实时更新。
第十六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1.为工作服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或雇员的;
2.与工作服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或雇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3.与工作服务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结果公平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记录。
1.一年内达到三次无故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2.已接受,但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工作的;
3.在工作中存在明显失误,或存在工作歧视等,但未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4.擅自泄露有关工作情况,但未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5.其他不良行为,但未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可)退出专家库:
1.因年龄问题的;
2.因身体健康原因的;
3.自愿提出退库,且经批准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且已严重损害工作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工作服务对象财物或非法获取其他利益的;
3.违规泄露有关工作情况,且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4.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工作结果的;
5.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综合专家库形象的;
6.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7.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且造成工作实质影响的;
8.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通报批评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由于专家的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前已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建的各类专家库(组)应统一并入综合专家库,其专家成员可分类直接录入综合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类别及专业方向
序号 |
类别 (可最多选二项) |
专业方向 (每类别可最多选三项) |
备注 |
1 |
技术 |
城乡规划 风景园林 建筑(建筑设计、智能化、绿色建筑、装配式) 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超限结构、抗震、其他) 岩土工程(岩土勘察、岩土工程设计) 市政公用(给排水工程、城镇燃气、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公共交通工程、载人索道、环境卫生工程) 建筑设备(建筑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 轨道交通(车站建筑及结构、隧道工程、桥梁工程、轨道工程、场段工程、TOD开发、风水电及客服等通用设备系统、车辆制造及牵引、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通信系统、售检票系统、线网控制中心、智慧中心及云平台。) 试验检测(材料检测,专项检测) 机电安装 机械设备 |
括号内为专业方向,结合自己擅长申报具体专业方向 |
2 |
管理 |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建设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勘察管理、设计管理、造价咨询、招投标管理、信息化管理、项目管理、全过程咨询、物业管理、消防管理、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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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经济 |
政策法规、资质资格、科技标准、财务会计、投资咨询、税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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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云南省建设工程综合专家申报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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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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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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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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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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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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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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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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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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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 □技术服务□科研院校□协会学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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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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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及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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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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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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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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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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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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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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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相关业绩 |
(完成的项目、规模及担任角色;工作履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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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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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家库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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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方向: |
填表说明
一、填报要求:
申报表各项内容需如实填写,表达要明确,字迹要清晰,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填写时请勿空项,没有填“无”。
二、填报事项:
1.专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学历学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所属行业、现任职称、现从事专业及工作年限、单位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人个信息须如实填写。
2.学历、学位是指最高学历和学位。
3.毕业学校及所学专业:是指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及最高学历毕业的专业。
4.现任职务:填写当前任命的最高职务。
5.现任职称:填写当前评审的最高职称,要求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6.执业资格:指获取的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如: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若有多个请在工作简历栏中注明。
7.工作简历:是指本人自大学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经历简介,从大学开始填写。
8.工作相关业绩:是指本人担任过的重点项目或从事技术、科研相关履职经验及担任的角色和取得的成果。
9.专家类别、专业、专业方向是指按专业类别及专业方向表中所列填报擅长的类别和专业方向,申报专家库类别可最多选两项,专业方向在相应类别内,最多可选三项。
三、其他要求:
1.一张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于表中“照片”处。
2.提交该表时,请务必附本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的原件、复印件以及2张二寸彩色照片。
3.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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