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要求,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前期下放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州(市)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依据及下放企业范围。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公路工程、水利水电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均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据上述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和监管重点,结合建筑施工企业规模、资质专业和经济类型下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只保留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以上公司下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滇建筑施工企业,其他省级批准的、省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省级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关于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从下文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只受理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成立的下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办审批工作,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办审批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州(市)级住房城乡建主管部门负责。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滇中新区建设管理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范围,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对资质专业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监督检查,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罚,并及时上报其违规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视其情节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请有关建筑施工企业主动与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及电话:饶卫斌,0871-64322249;丁捷,0871-64322465。
附件:1. 省级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xls
2. 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系方式.xls
云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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