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件 |
云建金〔2015〕32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要求,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按照《方案》要求,尽快制定各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工作的开展,促进云南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3日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加大公积金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力度,方便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推进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规范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制度。在云南省各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缴存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规定要求
(一)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是指职工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异地购房贷款,按发放贷款的购房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行贷款政策执行。即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贷款偿还办法、贷款流程等均按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对职工异地工作调动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认可职工在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并将从异地转入的公积金视同本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等计算贷款额度。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职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可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和管理部,下同)负责为在省内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出具《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负责协助贷款中心对申请职工缴存情况进行核实查询。
(五)《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实行全省统一格式并签章,各地应做好业务受理工作。
(六)《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相关人)收入证明》统一格式,由职工配偶(或相关人)所在单位出具,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七)缴存中心应为贷款中心实现贷后管理的有关主张提供必要的协助。贷款中心应将已发放的异地贷款信息安全及时地反馈给缴存中心。
(八)在户籍所在地已申请并办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缴存中心应对其和贷款相关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进行有效监控,缴存账户余额只能提取用于提前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该笔异地贷款本息。
三、组织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指定负责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联系部门,落实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经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1.《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相关人)收入证明》
附件1
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现将我市(县)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证明如下: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名称 : ,
单位公积金账号: ;个人公积金账号 ,
账户状态: (正常/封存), 连续正常缴存月: , 缴存基数: 元,缴存比例: % ,月缴存额: 元 ,账户余额: 元。是否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过贷款(包括异地贷款):
是否还清: 。
我中心同意根据贷款地中心要求,积极协助将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在你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若该职工发生贷款逾期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将根据你中心要求或其本人承诺冻结其住房公积金,并协助办理扣付。
经办人: ,电话:
(盖章)
备注:1.本《证明》有效期为出具之日起一个月。
2.申请人应知会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
息方式。
附件2
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
(相关人)收入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
兹有我单位职工
单位详细地址: 。
证明单位:(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年
备注:1.附本人近期连续六个月工资收入打印明细, 有效期为出具之日起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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