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于2月21日出台了《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3月3日,云南省转发了该《通知》,要求全省各州(市)住房公积金按《通知》要求做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落实工作。
二、云南省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主要内容: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云南省不属于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或较严重地区,因此不执行《通知》中的第三条。
三、操作方法:提出申请的企业,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必须与职工共同协商一致,明确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由企业单边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出台落实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具体办法,通过各大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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