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经昌宁县人民政府十七届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昌宁县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促进职工住房消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规定:一是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中已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非编制用工人员,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执行时间节点为2017年6月;二是将在基层一线工作的村干部、教育系统签订劳动合同的临聘教师,承担教师、村干部工作职责两年期满后继续从事教师、村干部工作并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大学生志愿者等低收入人员同步纳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其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匹配资金部分,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三是严禁将应由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匹配资金部分转嫁给职工个人承担,对职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缴存权益的,尊重本人选择,按有关方式进行处理。《细则》还对全县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同步提出了制度应覆盖尽覆盖的要求,对民营企业、工商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提出了鼓励个人开户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对负有落实责任的行业与部门要合力推动工作落实,加强政府督查做出了明确要求。
《细则》的出台,是昌宁县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促进职工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重大举措,是高度重视职工住房民生保障工作重要体现,对推进昌宁县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帮助支持职工改善条件和去库存、稳增长,促进昌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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