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近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政,自2016年11月1日起,曲靖户籍的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曲靖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农民工,承诺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均可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范畴,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今年以来,曲靖中心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8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曲政发〔2016〕45号)精神,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下发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曲靖户籍的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曲靖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承诺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均可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曲靖市辖区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体经营人员。农民工是指有相对稳定收入并有曲靖市辖区社保部门登记备案用工合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曲靖市辖区内农业户籍务工人员。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蒋绍荣主任介绍,这项新政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给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带来政策福利,同时将对商品房“去库存”推进城镇化进程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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