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其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示目的
通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主体责任,确保住宅工程在“阳光下建造”,保障购房者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治理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信息公示范围
自2025年9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开工建设的新建城镇商品住宅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信息公示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基本反映建设过程的主要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示信息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联合验收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情况。
3.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建设单位负责公示的信息
1.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等信息。
2.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信息。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规模、合同工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等信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信息等。
3.责任主体单位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以毛坯房为交付标准的,包括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强度检验评定结果,钢筋、防水、保温、门窗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规格型号和检测结论汇总情况;对于以全装修房为交付标准的,包括除应按毛坯房主要使用材料公示外,还应公示主要装修材料及设施设备的规格型号等质量信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获得质量奖项情况;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承诺书、质量保修及质量投诉受理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终身责任制承接方式等。
四、公示方式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示内容及时在其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年,相关规定对公示时间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开工前和交付使用前进行阶段划分,自所公示质量信息产生开始,及时将公示内容的原件扫描件通过工程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现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也可以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方式进行公示,网络公示时间不少于1年。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是一项基础性、创新性、长期性工作,对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工程质量社会共治能力、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高有着重要作用。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结合住宅工程项目实际,牵头制定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方案,明确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和公示时间,及时归集整理工程建设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质量信息公示情况良好、质量保障体系健全的住宅工程,要给予通报表扬,给予优先推荐评优、诚信激励支持等;对质量信息公示不及时、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质量投诉频发的企业及项目,要依法依规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现场观摩、专题培训等形式,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协调作用,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及电话:刘玉林,0871—6432260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0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印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