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门 “三定”方案、《省级部门权责清单》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行为的处罚。
六、对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七、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八、对违反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转让行为的处罚。
九、对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十、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处罚。
十一、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十二、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十三、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十四、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十五、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处罚。
十六、暂扣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十七、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十八、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十九、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二十、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二十一、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二十二、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行为的处罚。
二十三、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二十四、对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处罚。
二十五、对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二十六、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二十七、对建设施工工程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十八、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检查。
二十九、对燃气经营者经营安全状况,燃气经营者实施用户安全用气检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三十一、指导和监督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热力、生活垃圾处理、市容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
三十二、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三十三、拟订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推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
三十四、对冰雪运动场所、冰雪赛事活动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安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十五、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等各方主体参与平台经济发展行为,推进实施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三十六、对新、改(扩) 建醇基液体燃料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把好消防源头安全关。
三十七、依法对全省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建筑安全生产地方性政策规章制度,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三十八、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三十九、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十、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十一、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将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在居民小区内合理划分停车区域,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对小区内机动 (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进行整治: 对占道经营等导致消防车辆无法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十二、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