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建设 以案释法
某建筑公司不服某市住建局招投标投诉处理案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5-09-02     点击数:    

案例

某建筑公司不服某市住建局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以行政复议监督之力守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在参加案涉某市文化宫项目投标时被招标人确定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后被其他投标人向某市住建局投诉其拟派项目经理丁某存在在其他在建工程(某县资源化利用工程)担任项目经理的限制投标情形。某市住建局经调查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上述投诉事项成立。某建筑公司认为,其投标时已向招标人提交了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拟任项目经理丁某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的截图,且某县资源化利用工程的发包方某环保公司已于本次招投标前签署了《人员变更函》,同意丁某不再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某市住建局仅凭某县资源化利用工程项目部出具的《变更情况说明》中记载的关于项目经理变更未收到业主回复的内容,便判定申请人存在限制投标的情形,属事实认定错误。某建筑公司对该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建筑公司在案涉某市文化宫项目投标时,其拟派项目经理是否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在复议答复期尚未届满时即前往涉案施工现场,分别向发包方及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搜集了施工现场照片、项目部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等证据,在案件证据的甄别及法律事实的认定方面做了大量详实的工作,为案件的后续处理奠定了基础。经审理查明,某县资源利用化工程项目经理已经在202343日由发包人书面同意将丁某实际变更为李某,某建筑公司在2023519日参加案涉某市文化宫项目投标时,其拟任项目经理丁某并未在某县资源化利用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某市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予以了否定,最终决定撤销其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裁判要点

公开、公平、公正是招投标的“生命线”。招投标秩序关乎公平,更关乎信心。住建部门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的不正确判断将直接损害招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类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不当还将直接影响招标进度及后期整体建设进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及时纠正了行政机关因事实认定不充分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了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序推进,为申请人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法治获得感,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摘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