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胡某不服某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既要断“是非”更要解“心结”
基本案情
胡某系某市某区街道办居民,对房屋征搬补偿标准有异议。2023年7月14日,胡某以邮寄的方式向某区住建局申请公开关于其老旧小区城市更新项目相关政府信息。某区住建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胡某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高达三百多页,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遂在法定期限内向胡某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通知书告知了收费标准、方式、缴费时限等。胡某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2023年9月1日,某区住建局作出《告知书》,告知胡某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胡某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由此可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只有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案中,胡某向某区住建局申请的数量高达三百多页,并且要求需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某区住建局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第一时间通知胡某可以到区住建局现场拷贝电子档资料,但胡某坚决不同意,由此某区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并无不当。但某区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与胡某其同小区的8名居民同时又申请了8份与胡某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保障公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避免群体事件的发生,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指导某区住建局对胡某和同小区居民进行了现场释法答疑,并提供了必要资料,成功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胡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与之同小区的8名居民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区住建局在便民利民的原则下公开政府信息,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裁判要点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从情理上看,某区住建局应该充分考虑老百姓的实质诉求和争议背后的社会影响,采取更加人性化、个性化的方式回应老百姓诉求,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类似的行政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摘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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