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徐某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建行政处理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系原告徐某的父亲,其于2012年9月去世。2010年8月18日,徐某某填写了《某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向原某市住房保障管理处提交,申请表中的“申请家庭成员”栏空白未填写。因徐某某符合某市区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2010年12月7日经审核批准,认定徐某某符合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条件,其承租的某巷某号某室的房屋租金从原来的106.80元/月核减为81.1元/月。后,被告住保中心在核查中发现徐某某已故,遂于2015年9月14日向徐某某家属发送《违规违约使用公有住房限期整改告知书》,告知徐某某承租的某巷某号某室公有住房存在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变化的违规、违约行为,违反了《某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于2015年9月2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上午签收了上述限期整改告知书。徐某某去世后,原告实际使用某巷某号某室公有住房,该房屋2016年年底前产生的租金都已结清。原告认为被告办理徐某某变更廉租房的程序违法,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2005年11月29日,某市人民政府公布《某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12月15日起施行。2009年9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布《某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某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原《某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某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某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015年12月25日,某市人民政府印发《某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原《某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某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市区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实行统一分配、运营和管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23)浙0702行初109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23)浙07行终431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点
根据在卷证据,徐某某于2010年办理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手续。2015年9月14日上诉人徐某签收了住保中心送达的《违规违约使用公有住房限期整改告知书》,被告知徐某某承租的某巷某号某室公有住房存在违反《某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要求限期整改并办理相应手续,亦即本案所涉变更廉租房的行政行为至迟应发生于2015年9月14日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所涉行政行为系变更租赁关系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最长起诉期限应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计算。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徐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无不当。(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涉及法条均为指导案例发布时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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