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熊某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基本案情
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县家具大道65号开发建设的“智慧中心”项目,于2019年5月28日取得预售许可证号为(香)房预售证第1916号的预售许可证。熊某与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办理了贷款并自2019年8月19日开始偿还贷款。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向熊某交付房屋。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18日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香建罚字【202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将预售房屋款项存入预售资金监管帐户。但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至该局立案调查,长达四年多时间未对智慧中心项目的预售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预售资金被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母公司等多单位、多部门联合侵占、挪用,造成建设资金高达3亿多的缺口、至今无法向包括熊某在内的业主交付房屋的局面。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对预售资金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给广大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熊某于2023年12月1日向住建部邮寄申请,请求其依法对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不作为行为进行查处,住建部于2023年12月3日收到熊某申请。但是至今既未向熊某书面答复查处结果,又未履行其查处职责。熊某依法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熊某申请违法查处的事项履行法定查处职责。住建部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
熊某对住建部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京01行初276号行政裁定,驳回熊某的起诉。
熊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526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该种行为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熊某因认为住建部对熊某请求住建部查处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作为行为的申请未予处理,向住建部提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本案之诉。但熊某所申请的事项系要求住建部履行前引规定中的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故熊某就该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的本案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涉及法条均为指导案例发布时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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