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建筑安装公司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保险待遇案——按项目参保的,社保机构不能仅以职工未登记备案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城·莲花广场项目。2018年5月2日,某建筑安装公司办理项目参保,为该工程在某县社保基金征缴中心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人民币192000元(币种下同)。自2018年8月16日起,某建筑安装公司陆续向某县社保基金征缴中心提交了该项目农民工花名册,但其中并无第三人钟某林的名单及身份信息。2018年10月3日,钟某林在天城莲花广场项目工地7号楼搭设二层楼面防护栏时,不慎从3米高的临边处坠落受伤。2019年11月4日,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钟某林遭受的伤害为工伤。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钟某林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壹级,属于完全损失劳动能力。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了钟某林的医疗费等费用。2020年8月11日,某建筑安装公司向某县人社局提交《某县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要求某县人社局支付钟某林的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同年8月14日,某县人社局作出《告知书》,认为某建筑安装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某建筑安装公司认为该《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枞阳县人社局作出《告知书》。
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皖07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建筑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筑安装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出抗诉。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皖07行再1号行政判决:维持安徽省枞阳某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安徽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又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22日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皖行再2号行政判决:撤销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7行再1号行政判决;撤销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撤销某县人社局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告知书》;责令某县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某建筑安装公司提交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作出处理。
裁判要点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 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的对象为该项目所有职工,在参保期内,未报备登记职工在该项目范围内发生工伤后,保险经办机构以未报备为由拒绝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文中涉及法条均为指导案例发布时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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