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黄某敏诉某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3日,黄某敏向某市市民政局申请公开关于该局与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接管原某庵农场事宜签订的相关协议。2023年7月3日,某市民政局向黄某敏作出宿民依复〔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黄某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安置人员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原某庵农场安置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因《宿州市某庵安置农场改制方案》内容主要涉及人员安置和土地资产处置,黄某敏本人不属于某庵安置农场人员,故不对其公开,同时宿州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已电话与黄某敏沟通,告知原某庵农场“事改企”情况。
黄某敏认为宿州市民政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错误,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某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2023)皖1302行初191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被告某市民政局对原告黄某敏作出的宿民依复〔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被告某市民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黄某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因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原则上不予公开。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件时,应当对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证据和依据、是否履行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法定义务、是否对相关信息进行区分处理、是否对信息不予公开将造成公共利益重大影响作出认定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文中涉及法条均为指导案例发布时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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