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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纠纷诉讼案例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4-07-24     点击数:    

案例

王某宾诉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房拆除决定案——房屋征收程序中以紧急避险为由拆除危房的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

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14号第146栋XXX房屋为王某宾所有。为实施湖南机床厂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天政征(2020)4号《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0年12月15日,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办事处向王某宾作出并送达《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办事处关于做好排除新开铺路114号第146栋XXX房屋安全隐患工作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为:该房屋因年久失修,目前墙体、屋顶、房屋楼道多处开裂,墙面粉尘脱落严重,且近段时间气候不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将面临随时倒塌的危险。要求王某宾加强对房屋的日常监测,密切关注隐患情况,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周边行人安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快安全转移,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2020年12月28日,天心区住建局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2020年12月29日,天心区住建局向王某宾送达天住建函[2020]37号《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令王某宾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2021年1月4日,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天心区新开铺路114号第146栋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年代久远,多处位置出现病害,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相关要求,综合评定该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即该房屋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拆除。2021年1月7日,天心区住建局作出天住建危拆告字[2020]第37号《危房拆除告知书》,并于2021年1月14日向王某宾送达,告知王某宾案涉房屋综合评定为D级危险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王某宾在收到告知5日之内停止使用并自行拆除危房,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该局将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实施拆除。2021年1月22日,天心区住建局以紧急避险为由作出案涉《危房拆除决定书》,并于1月27日向王某宾送达。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户立即停止使用位于新开铺街道新开铺路114号146栋XXX号危险房屋,并在本决定送达即日起5日内腾空并拆除该房屋,辖区街道提供位于金石蓉园小区E14-3-XXX栋二室二厅房屋作为你户周转用房。王某宾不服《危房拆除决定书》,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8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对王某宾作出天政征补[202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1年4月2日,案涉房屋被拆除。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湘8601行初496号行政判决,确认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案涉《危房拆除决定书》的行为违法。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湘01行终28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房屋征收与危房拆除具有本质区别,两者本应各行其道。当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适用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对房屋进行合法补偿后予以收回,此时再以紧急避险为由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于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只有严格按照征收程序实施征收无法避免“现实危险”时,才可以适用危房认定和拆除程序,否则以危房为由拆除该房屋执法目的不当,应予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另一方面,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房屋的价值便已确定。即便此后该房屋成为危险房屋,其价值也不因此而丧失,对该房屋的补偿仍应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准,行政机关仍应当依法履行补偿职责。(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文中涉及法条均为指导案例发布时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