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颜某某等五人诉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案——超过一定比例的业主方有权提起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之诉
基本案情
福建省石狮市某小区坐落于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2018年12月7日,石狮市灵秀镇人民政府和石狮物业管理站发布公告,决定成立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2019年7月22日至28日,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13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组建了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委会)。2019年8月7日,某业委会向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石狮市住建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等相关材料。2019年9月2日,石狮市住建局向某业委会作出涉案备案登记。颜某某等五人系某小区业主,认为某业委会组建程序违法,于2020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备案登记。另查明:《业主委员会备案表》载明的某小区参加业主大会应到票数情况如下:建筑总面积为492717.09平方米,业主总人(户)数为2381人。颜某某等五人主张某小区业主总人数不止2381人,约有2700多户。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闽0504行初144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颜某某等五人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是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某小区在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时,不论按某业委会提供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表》载明的实际业主2381位计算,还是按颜某某等五人主张的2700多位计算,颜某某等五人诉请撤销某业委会。的备案,不符合上述规定,故颜某某等五人不是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
裁判要点
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涉及的是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而非单个、少数业主的私人权益。从功能设置上看,法律设立业主委员会的初衷,就是让业主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保障。
2.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适用形式审查。从性质上分析,业主委员会备案是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具备主体资格等事实给予认可、证明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鉴于备案制度设置目的在于通过备案使业主委员会取得合法身份,而非用于限制备案事项法律效力的发生,在法律未规定需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业主委员会申请的备案事项,只对是否具备形式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至于选举情况等材料是否真实则由申请人负责。
3.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享有的诉权实质为集体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对业主的诉权有数量上的限制,原因在于:一是业主享有的诉权,应该滞后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二是业主的诉权是集体诉权,即不是每个业主都享有,而是达到一定比例的业主方可提起诉讼。依此,就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而言,在业主委员会不起诉情况下,必须超过特定比例的业主们才具有原告资格。(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文中涉及法条均为指导案例发布时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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