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游乐公司诉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行政赔偿案——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中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协议的审查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6日,某游乐公司与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磐石住建局)签订《磐石市某公园建设协议》,约定由某游乐公司负责投资修建公园,并对儿童游乐园有35年经营使用权利。2018年8月31日,磐石园林中心以实施机构的名义出具《成交通知书》,确认某公园PPP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社会资本为某游乐公司。2018年9月17日,某游乐公司与磐石住建局签订《磐石市某公园建设项目PPP合同书》,约定项目合作期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2020年7月4日,磐石住建局出具《关于某公园已完成工程量的说明》,某公园内已完成工程量合计221万元。2020年7月16日,磐石园林中心向某游乐公司作出《关于磐石市某公园PPP建设项目相关事宜的告知函》,载明终止项目合同,对于已经产生的工程量,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现场已完成工程量据实测算,磐石园林处可对合理部分予以结算。2021年12月29日,经磐石园林中心委托,吉林某评估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某游乐公司认为磐石住建局、磐石园林中心单方违法解除涉案行政协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磐石住建局、磐石园林中心补偿其损失5081409元及利息。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吉7102行初117号行政判决:一、限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游乐公司赔偿款417528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17528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某游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2023)吉71行终26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PPP项目模式,系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项目,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以实现项目的共赢,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作为行政协议一方主体的行政机关,在履约过程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循,较之行政相对人要更加严格。如行政机关先存在违约行为,再单方行使行政职权解除行政协议,则属违法;由此给协议相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行政赔偿。(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文中涉及法条均为指导案例发布时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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