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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诉讼案例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4-07-24     点击数:    

案例

廖某某诉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以申请政府信息更正为名实质是要对信息所指涉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与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属于政府信息更正范畴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1日,廖某某向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提出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其主要内容为:省政府公开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台县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1166号,以下简称1166号批复)中同意将三台县X镇X社区2.5365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内容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勘测定界图,与所征地社区土地实际性质、面积、地理位置不符,严重失实,侵犯廖某某的合法权益,廖某某申请予以更正。

省政府次日收到该申请材料后,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告知廖某某将延期至2022年3月14日前作出答复。2022年3月14日,省政府作出并向廖某某送达川府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67号《关于廖某某〈政府信息更正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67号答复):经审查,1166号批复涉及的土地实际性质、面积、地理位置与三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上报的三府〔2018〕43号《关于三台县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和其对应的勘测定界图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廖某某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廖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67号答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2)川01行初156号行政判决:驳回廖某某的诉讼请求。廖某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2023)川行终423号行政判决: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行初15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廖某某的起诉。

裁判要点

1.公民申请政府信息更正的信息事项应当与其自身相关,主要指可直接识别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等特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相关信息。公民申请更正的政府信息中并不包含或并不能直接识别出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定化的个人自身信息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与其个人自身相关政府信息更正的范畴。

2.公民以申请政府信息更正为名,实质是要对信息所指涉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与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属于政府信息更正范畴,其应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法定救济渠道主张权利。此时政府信息制作机关作出答复认为其制作的信息正确的,该答复并未对申请人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公民起诉该答复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驳回其起诉。(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文中涉及法条均为指导案例发布时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