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案相对人权益的法律规范——非因行政相对人原因,适用新旧法律规范时,应适用有利于维护行政
基本案情
案涉争议建筑物占地使用权原由案外人文某等人享有,原某县建设局于2005年1月25日向文某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用地面积1087.2m2、建设规模5877.6m2。后文某等人将案涉土地转让给案外人肖某,原某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向肖某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66.4m2。2014年12月,原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向肖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用地面积为966.4m2、建设规模9891.6m2。肖某已缴纳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78222元。2017年,因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肖某存在民事纠纷,肖某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参加竞拍并依法取得肖某享有的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建筑物所有权,拍卖时建筑面积9018.48m2(已建地下3层、地上3层,首层含阁楼面积)。2020年初,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在建工程进行了续建,建设了4-8层,2020年6月份主体结构封顶,地面总建筑面积为10400.3m2。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在为该房屋办理工程验收过程中,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5206.3m2,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502m2。根据《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以下简称2012年的收费通知)的规定,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1502m2,但因该建筑物已经建成,无法再修建地下室,遂决定由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44738元。另查明,该县属于省级防空重点城市。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赣0731行初95号行政判决:撤销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要点
人防部门针对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且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后期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时,因新旧法律规范确定的计算标准不同导致缴费数额不同的,应当适用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新的法律规范。(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文中涉及法条均为指导案例发布时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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