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罗某昌诉重庆市某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昌是兴运2号船的船主,在乌江流域从事航运、采砂等业务。2014年11月17日,罗某昌因诉重庆大唐国际彭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需要,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庆市某县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某县地方海事处”)邮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具体申请的内容为:1.公开某治县港航管理处(以下简称“某县港航处”)、某县地方海事处的设立、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2.公开下列事故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兴运2号在2008年5月18日、2008年9月30日的2起安全事故及鑫源306号、鑫源308号、高谷6号、荣华号等船舶在2008年至2010年发生的安全事故。
某县地方海事处于2014年11月19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罗某昌进行答复,罗某昌向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月23日,某县地方海事处作出(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载明:一是对申请公开的某县港航处、某县地方海事处的内设机构名称等信息告知罗某昌获取的方式和途径;二是对申请公开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经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某县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对该案作出(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确认某县地方海事处在收到罗某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2015年4月22日,罗某昌以某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并由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向罗元昌公开海事调查报告等涉及兴运2号船的所有事故材料。另查明,罗元昌提交了涉及兴运2号船于2008年5月18日在彭水高谷长滩子发生整船搁浅事故以及于2008年9月30日在彭水高谷煤炭沟发生沉没事故的《乌江彭水水电站断航碍航问题调查评估报告》《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关于近两年因乌江彭水万足电站不定时蓄水造成船舶搁浅事故的情况报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乌江彭水水电站断航碍航问题调查评估的函(渝发改能函〔2009〕562号)》等材料。在案件二审审理期间,某县地方海事处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但罗某昌仍坚持诉讼。
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驳回罗某昌的诉讼请求。罗某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行政判决,撤销(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确认某县地方海事处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要点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文中涉及法条均为指导案例发布时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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