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枭诉昆明市某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3日,昆明市某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下设的房地产管理所在晋宁区晋城镇俊腾达产业园《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中盖章,并制作了晋房第20200713005号备案证。《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记载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业主户数300户等内容。陈某枭系晋宁区晋城镇俊腾路“腾鑫汽配产业园”E-A幢2单元401号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60.34平方米,其对区住建局作出的备案行为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备案登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涉及的是业主的共有利益,提起诉讼的主体应是业主委员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陈某枭并非法律规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遂裁定驳回陈某枭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问题。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关注其所诉行为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是否适格、其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问题,规范行使诉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具有指导意义。(摘自云南法院行政审判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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