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榕与张某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9日,原告张某榕与被告张某波通过微信沟通租赁系争房屋之事。2022年3月13日,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原告先以月租金2,170元的价格向被告租赁床位。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与被告在微信上达成租房协议后,约定:被告将系争房屋出租给原告;押一付三,第二次付款日期为6月22日。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2022年4月租金及押金共计7,000元。2022年5月3日,原告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7,000元。2022年6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提出租完6月就搬去他处居住。被告于2022年6月17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表示:原告提前搬走,不退押金,但被告基于情理给原告退均摊的5天房费共583元;随后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583元,并询问原告是否接受。原告于2022年6月18日接受了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的583元,并通过微信向被告表示:“5天房费不是均摊,而是你向我出租单间收取的租金。由于未签订合同且对租期无明确规定,我对租约拥有单方解除权。我已提前十天通知退租,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你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扣留我的押金及剩余租金。我要求退还5天租金和押金。目前5天租金已收到,但押金未收到,仍要求退还押金”。2022年6月19日,双方经居委会主任居间调解未成,原告张某榕遂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赁押金人民币3,5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租期8天的租金933元。
法院裁判结果:张某榕与张某波微信达成关于系争房屋的租赁合同,未签署书面租赁合同,无法确定租赁期限,依法视为不定期租赁。张某榕与张某波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因双方未约定通知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因此本案根据租赁市场交易习惯认为合理期限最短应为一个月,即合同解除时间为张某榕发出通知后的一个月,依法判决张某波应在扣除张某榕尚未支付的租金后返还剩余部分的押金2,258元。
典型意义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对于合理期限的确定,如合同双方未约定通知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相关法律规定也未明确规定通知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合理期限,可根据租赁市场交易习惯,确定通知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合理期限。(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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