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霞、林某焯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乡建设其他行政管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0日,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作出江公蓬门牌〔2017〕051号《关于天悦星院新建的两幢住宅楼和两幢商业楼门牌编订的复函》,同意将江门某房地产公司新建的北环路北侧、丰乐路北延线东侧、潮连大桥脚旁地段天悦星院11#楼、12#楼的首层门牌进行编订,首层门牌分别编订为101、103……。
2018年6月19日,江门某房地产公司(出卖人)与张某霞、林某焯(买受人)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2018-015147《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2018-015150《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张某霞、林某焯向江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天悦星苑101号、103号商铺。
2019年4月22日,江门某房地产公司就天悦星院11#楼、12#楼工程向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交编号为“440************201”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同日,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门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备案文件齐全,内容符合备案要求,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意见处签署“天悦星院11#楼、12#楼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已于2019年4月22日收讫,文件齐全”及在备案机关处理意见处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张某霞、林某焯认为其所购买的101号、103号商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天悦星院11#楼、12#楼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不服,遂于2020年4月15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结果:张某霞、林某焯不是适格的原告,其起诉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起诉的行政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不应受理,由于已经立案,依法应予驳回。
典型意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或者减少其权利义务,也没有限制或者免除其权利义务,与其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属于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起诉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起诉的行政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向房地产企业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应另循其他合法途径救济。(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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