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马某诉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产公司)取得昆明高新区某地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9年11月购房者马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马某认购位于项目一套房屋,签订认购书支付定金1万元,剩余款项需在2019年12月31日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时支付。同日,马某向某地产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2019年12月10日,马某向某地产公司销售人员要求提前提供购销合同查阅,经多次催要,某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均表示到签订合同当日才能打印合同,后马某通过合同模板了解到,买房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后3个月内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720天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且前述条款均不能修改,马某对合同格式条款无法接受,2019年12月9日,马某向某地产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定金。2020年1月10日,某地产公司向马某发出通知,认为马某未按时缴款及签订购销合同,已构成违约,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且不予返还马某支付的定金1万元。为此,马某到法院起诉主张解除《认购书》,要求某地产公司向马某退还所收取的定金1万元。
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支持了马某解除《认购书》,要求某地产公司退还所定金1万元的主张。某地产公司不服,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据原《合同法》现《民法典》有关“定金罚则”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商品房销售中,开发商作为强势的一方,在与购房者签订其拟定的《认购书》时,有义务将《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内容向购房者明示。本案对商品房销售中,规范“开发商为出售商品房通过各种手段收取购房者定金,却未向购房者明示合同内容,特别是部分影响购房者购买意向的关键内容”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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