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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诉云南某某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2-04-05     点击数:    

案例:

易某诉云南某某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易某与云南某某装饰工程公司于202096日签订《软装设计装饰合同》,约定云南某某装饰工程公司负责易某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居住房屋的软装装饰装修。合同约定易某在签订合同时向被告支付30%定金为27000元,云南某某装饰工程公司出具收据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云南某某装饰工程公司一直未能按照易某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且装饰方案未能达到易某的要求,在易某多次要求云南某某装饰工程公司返还定金后,云南某某装饰工程公司以已经完成部分设计工作为由,拒绝退还。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云南某某装饰工程公司返还定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在本案装修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云南某某装饰工程公司在没有完整了解易某需求的情况下,匆忙要求签订合同,在诸多需要明确的地方留白,是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重要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云南某某装饰工程公司不能出具完整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弥补合同的不足,导致双方不能达成有效的统一意见,导致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云南某某装饰工程公司对于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原告易某要求退换定金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应当支持。遂作出判决支持原告易某的全部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要求返还“定金”而发生的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合同虽然名为“定金”但因为双方已经签订了装饰合同,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定金的罚则约定,故其实质上应认定为“预付款”,即因为云南某某装饰工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支持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要求被告装饰公司返还原告易某的预付款项。本案提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需严格规范适用“定金”约定,如果约定了立约定金,应当同时明确定金罚则的相关内容。还需注意依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