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建设 以案释法
杨某5人行政复议某市房地产管理局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20-02-21     点击数:    

 

杨某5人行政复议某市房地产管理局

 

【典型意义】

该案例很好的诠释和界定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能够指导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准确的从本质上区分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马某、何某、郭某、乔某

被申请人:某市房地产管理局

复议机关: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限期腾退直管公房通知书》,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某市某区公房的承租户,其在公租房的维修中进行了资金投入,但被申请人未予结算;被申请人对公租房房租涨价的程序不合符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没有提前通知过申请人交纳租金;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限期腾退直管公房通知书》程序违法,确认事项不明确,请求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

【处理结果】

本所王路律师接受复议机关的委托,会同复议机关法规处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后一致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该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如果属于,则应受理该案件并进行下一步的实体审理,否则可以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在该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了《直管住房租赁合同》,双方已经形成了民法范畴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限期腾退直管公房通知书》的行为是基于前述民事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并不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因素,也没有进行行政管理的因素,即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复议机关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律师评析】

在学理上,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故,行政复议制度是为了防止强大的国家机器利用其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合法权益被侵犯后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制度。即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即被复议的对象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民事行为。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通常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存在并被人们认知,但是,也不能忽略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进行的民事活动。如果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并且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该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来纠正此类违法行为;但如果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在与其他的平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则必须适用《民法总则》等民事领域的法律法规。

在该案件中,如果申请人是因为其符合公租房的承租条件向被申请人申请租赁公租房被拒绝,从而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则必然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受理。但申请人实际上已经取得租赁公租房的资格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直管住房租赁合同》,该合同中的条款均是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行的约定。在申请人长期拖欠租金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限期腾退直管公房通知书》,认为其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申请人限期腾退并解除合同,否则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通知书中,被申请人没有丝毫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因素,只是认为申请人拖欠租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该通知书是被申请人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地位作出的民事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时,如果被申请机关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十款的情形,而又不容易识别是否属于第六条第十一款的情形时,就应该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为入手,分析该行为是否具有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因素,从而决定是否受理该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