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不服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8月11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认为,由于原居住的房屋属于危房,且家庭成员增加,导致原房屋已不满足居住要求,故新建涉案房屋。并称其已于2012年逐级向相关部门递交材料申请建房,所在社区已同意报建。申请人所在社区、隔壁村、隔壁街道等居民都是自建房,政府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一视同仁,不能只针对申请人。涉案房屋为其唯一住房,如政府部门进行强制拆除,申请人将无居住之地,将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申请人房屋,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与申请人协商拆迁赔偿事宜,保障申请人全部家庭成员的住房需求。如无相关需要或文件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取得任何手续擅自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以家庭成员增加、房屋的居住条件作为违法建设的理由不成立,于法无据。请求依法维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建设的房屋所处位置是否属规划区范围内,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焦点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认定的违法建设,都是在“规划区”的大前提下,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涉案房屋在规划区范围内,但却没有收集提供涉案房屋所占地块列入规划区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其作出的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办案体会】
关于违法建设的界定,不能仅仅依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简单、直接地认定为违法建设,应首先考虑和查明该建(构)筑物所处的位置是否属于规划区范围。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在认定违法建设时往往容易忽视这个大前提,应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并注意收集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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