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复议某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未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以邮政快递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公开某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邮政系统显示该邮件妥投。被申请人的OA办公系统显示其已收到该申请,其内部办理意见为:该项目不在我局办理施工许可;某区住建局办。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尚未作出答复。
【复议审理结果】
复议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应当认定为不作为。至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申请人已在法定时间内通过区局获取相关信息,且该信息依法不属于其公开的内容,并不存在不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但鉴于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机关为区局,且该局已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作出了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复议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
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即使认为该政府信息应由其下级机关答复,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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