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执函〔2020〕54号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74号建议的答复
杨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只有行政执法权,没有行政强制权”执法得不到保障问题的建议》(第74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城管有执法权。城管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进行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管没有强制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并未赋予城管部门行政强制的权利。
三、实际工作情形。在具体工作中,如若行政机关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直接施行行政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审查后会依法确认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违法。被强制人在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广大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在不断提高,作为城市管理“排头兵”的城管执法队伍,平时需要应对各类执法工作,执法任务日益艰巨。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现象也随之增加,变得屡见不鲜,暴力抗法事件的屡禁不止,不仅助长了违法犯罪者的嚣张气焰,也极大地挫伤了执法人员的自尊心和工作积极性,使执法人员承受了极大的生理和心理压力,阻碍了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事实上,违法违规者以暴力抗拒城管执法绝非个别现象,而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全国各地城管队伍无一例外的都遭遇过暴力抗法事件,暴力抗法已成为阻碍执法工作顺工利开展的突出问题。
四、城管执法立法滞后。城市管理部门是典型的社会管理部门,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城管执法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缺少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国家法律保障。例如:城管执法主体地位问题,“多头执法”和“相关职权不归并”带来的执法难问题,参与城管执法的法律保障问题等等,都需要国家立法层面的明确授权、界定和规范。
五、规范城管执法权的行使是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而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最高位阶的执法依据都是国务院九十年代出台的法律法规。随着法律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现有法律规范的滞后和社会发展的矛盾逐渐突显,而立法的滞后又造成城管执法的被动,社会开始出现质疑城管执法的合法性的问题,不但降低了城管执法在社会上的公信力,也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一)国家层面近年城市管理立法成果。2015年12月,中央召开城市工作会议,对依法治市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完善城市管理法律制度作出具体要求。2017年3月30日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从执法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保障、执法规范、协作与配合以及执法监督等六方面,全方位地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了规范。
(二)我省近年城市管理立法成果。2017年4月出台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7〕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明确我省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职责、主管部门以及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保障措施,从扭转多龙治水、多头管理局面的角度,着力解决城市管理体制的深层次矛盾,理清管理职能,强化工作责任,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2019年1月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对城市精细化管理23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制度建设,做好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长远谋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继续通过各种途径呼吁城市管理立法,汇集各方意见,认真对接住建部立法趋势和项目,参考学习其他城市市政管理立法经验,结合我省现行市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市政管理需求,力争早日审议出台云南省的地方性城市管理法规,彻底改变城市管理长期以来存在的“借法执法”、“执法尺度不统一”等执法困境,使城市管理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城乡建设管理执法监督处,王先荣,0871—64320822)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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