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房函〔2019〕156号
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51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云南省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云南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提案》的提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现答复如下:
提案在认真调查研究我省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五个突出问题基础上,提出了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五点建议。我们认为,这些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切实发挥了启发思路、指导实践和推动工作的积极作用。现对你们提出的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说明。
一、因城施策促进供求平衡,合理引导预期方面
一是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制度,分类施策,保持商品房市场供需平衡,加强舆情监测,合理引导舆论宣传,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
二是督促指导昆明、西双版纳、大理等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出台了《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
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措施,通过限购、限售、差别化信贷、调整公积金等措施稳定房价。上述热点城市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的出台,对稳定全省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是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房〔2017〕235号),明确了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商品住宅累计可售面积去库存化周期(月)等实际情况,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8—12个月的,要持平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四是2018年8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等9个厅局联合下发了《云南省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各地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房地产“黑中介”和虚假信息,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2018年共检查中介机构1186家,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行为315起,中介人员违法行为120起。2019年6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持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3号)规定,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
二、土地政策方面
一是优化房地产土地供应结构。针对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等问题,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转型利用,用于支持国家及我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多产业融合发展。
二是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应保尽保。继续推行棚户区改造土地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限期完成用地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用地有效保障。
三是积极推行土地空间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精神和要求,大力推动城市空间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和引导原企业利用原有土地进行土地再开发利用。着力存量盘活,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升级。
四是强化房地产用地土地供应监管。严格落实房地产土地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制度,重点加强房地产行业中大企业和大地块的开发建设情况监管,健全和完善房地产用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定期分析和通报制度,推行房地产用地企业违约违规信息预警和督办制度。严格督办查处闲置时间长、社会影响大的大企业、大地块的房地产用地土地闲置问题,落实用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五是督促各地政府抓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为确保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及时、高效推进,落实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奖惩机制,即实行存量土地盘活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制度,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力度滞后的县(市、区)停止新增建设用地的报件审批,确保房地产用地高效利用。
三、金融支持、税收优惠、行政助推等优惠政策,促进租购同权解决买房难方面
(一)金融支持方面
一是通过政策指引、窗口指导等,引导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信贷支持,加强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着力构建住房租赁金融支持体系。
二是积极支持从事住房租赁的企业发行直接债券融资工具。按照《中国证监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18〕30号)要求,我省不断加大培训与宣讲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对债券市场和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同时,鼓励支持证券公司发挥资本中介职能,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业务为我省租赁企业拓宽融资道。2019年1-3月,累计通过交易所市场发行7只债券产品,实现债券融资67.7亿元。截至3月末,我省存续公司债券115只,金额1041.70亿元;资产证券化产品14只,金额268.16亿元。
(二)税收优惠方面
一是关于出租住房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若增值税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之减免;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是关于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行政助推方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号)中明确: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健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改建项目绿色审批通道。
四、提前研究房地产税相关问题方面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我国税收政策的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没有中央的授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无权修改、完善、制定税收政策。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认真落实房地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措施,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尽力为纳税人营造和谐、公平的纳税环境,努力促进云南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方面
一是建立了省级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改、自然资源、统计、金融、银监、税务等部门于每季度召开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部门联席会议,做到信息互联共享,准确把握和判断房地产市场走势,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市场理性发展、群众合理消费。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全面推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规范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力争在9月底前逐步实现全省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住建部联网,逐步构建以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为基础的房地产交易管理体系。同时,不断强化房产交易全过程监管,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实时监测和科学研判,为各级政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
下步,结合你们的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加强对各地的分类指导,引导各地进一步因城施策、因地制宜,推进全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对房地产工作的关心、关注与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张灵,64321793、3759582135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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