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十三届
人大一次会议第0017号建议意见的函
陈亚忠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对<云南腾冲火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腾冲地热、火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腾冲地热、火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等三个规划适度修编的建议》,已交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根据职能职责,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基本情况
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是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函〔1994〕4号)。2007年,《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5年》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实施(建城函〔2007〕370号)。规划面积为115.35平方公里。《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云峰山景区详细规划》《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热海景区详细规划》《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马站火山群景区详细规划》《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和顺景区详细规划》分别于2009年、2011年批准实施(建城函〔2009〕194号)(建城函〔2011〕250号)(建城函〔2011〕292号)。
二、法律法规情况
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32条)。
2006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19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22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第23条)。
三、工作开展情况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与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了工作对接,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马站乡镇建设、江南村等景区内乡村的发展,已关停的火山采石区域的生态修复,陈家寨(银杏村)游客数量的不断增长,大、小团山北部区域的保护与发展都需与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协调管理。2018年1月16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规划编制单位签订了《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马站火山群景区详细规划(修订)》服务合同,目前规划编制单位基本完成了详细规划修订方案,并于2018年4月27日在腾冲市进行修订方案的汇报。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及时开展《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5年》评估工作。鉴于《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将于2025年到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条例》第23条的规定,及时组织保山市规划局、腾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时开展《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5年》评估工作,完成《<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5年>实施评估报告》,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开展《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5年》修编工作。
二是要依法履职,做好服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的汇报、协调和请示工作,争取政策支持力度,争取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支持。
三是要主动作为,做好风景名胜区与相关法定体系协调研究工作。及时开展风景名胜区规划与镇、乡等法定规划的协调研究;开展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旅游区等规划的协调工作。真正实现保护与发展相互促进,有机统一。
联系人及电话: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卢国炬,64320797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6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