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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0100628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8-06-19     点击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120100628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尊敬的释果清委员:

您提出的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有序的将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统筹规划》(第120100628号),已交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会办,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建议内容有利于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与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建设的双赢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和宗教特质,宗教活动场所大多座落于荒山林地,有的不在城乡规划范围,没有按照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建成后基础设施建设也很难跟上。您提出要有序的将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统筹规划的建议,既是让宗教设施建设自觉接受城乡规划的约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牢固树立规划是法、违反规划就是违法的政治观念;也是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合理考虑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切实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的现实需要,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完善标准,将宗教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及信息化技术体系标准》。该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多规合一”实践制定了城乡用地分类与国土用地分类衔接技术标准;遵循云南高原坝区城乡发展规律,顺应当前新的产业形态不断涌现的需求,调整了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其中对宗教设施用地有明确规定: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宗教建设用地属于其他建设用地中的特殊用地一类(A9,佛教为A93),从山崖壁面向内部纵深开钻的古代庙宇建筑,宗教造像,宗教故事的壁画用地属于文物古迹用地(A73乡镇建设用地中,宗教等设施用地属于文体科技用地(XZ-C36;村庄建设用地中,宗教等设施用地属于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V21)。我省宗教设施建设具有上位规划和建设标准的依据。

(二)积极推动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多年来,省民族宗教一直对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高度重视,每年都从有限的宗教活动场所修缮经费中拿出较大部分来支持重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活动场所周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省民族宗教也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整村推进”、“旅游特色小镇”等项目上采取整合推进的方式给予大力支持。

(三)地方落实规划编制情况。各地在编制或修编城乡规划时,充分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尽量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预留相应建设用地。比如,宾川县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总体规划时,征询过宗教部门的意见,对县城规划区、集镇规划区内的清真寺、教堂、佛教庙宇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预留了相应的建设用地,在总体规划中规划了宗教用地(A9);针对佛教名山—鸡足山佛教庙宇众多的特殊情况,也编制了鸡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佛教庙宇的建设做了相应的统筹规划。但一些地处偏远的村镇,仍存在规划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情况,需要逐步引导和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完善规划建设过程的衔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大对全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在编制或修编城乡规划时,注重弘扬和发展特色宗教文化,充分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预留相应建设用地,在城乡规划的引领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宗教活动场所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

(二)加快推进村镇规划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树立符合云南实际的村镇规划理念,按照“一年全覆盖,两年建机制,三年见成效”的要求。计划至2020年,基本建立以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和指导的“县--村”三级村镇规划编制体系,全省乡(镇)规划及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

(三)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和落实。省民族宗教委将在宗教界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指导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时认真把关,严格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民族宗教将继续按照政策法规规定,一如既往地支持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基础设施建设。

相信在各部门的努力和配合下,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将有序纳入城乡统筹规划,不断得以完善。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和吸纳,加快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