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法函〔2017〕284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
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0020号建议答复的函
徐正东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建议》,已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部门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所做的工作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统一部署,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厅结合职能职责,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编制城乡发展规划,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承载能力,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带来的城镇基础设施承载压力。
2016年5月,启动了《云南省城乡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对象为全省层面的城镇和乡村,其中:县级以上城市124个(设市城市23个、县城101个)、镇668个(2015年)。《规划》旨在全面总结分析云南城乡发展的现状特征与趋势,立足“两个百年”发展目标,将“山、水、林、田、湖”要素融入城乡发展,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科学确定城乡发展定位、谋划城乡发展空间,提出覆盖全域、统筹城乡空间发展的指引措施,指明新时期云南省城乡发展的目标和重点,科学确定城乡发展的类型,统筹协调各类相关要素,推动云南省城乡发展的品质提升,建设“生态城市、特色城市、宜居城市”,有效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带来的城镇基础设施承载压力。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努力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住房保障问题。
1.发放住房补贴、贷款贴息鼓励购房。2016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请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3号)和《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8号),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民进城购房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深挖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民进城购房潜力,结合云南省城镇化发展特点,突出完善教育、医疗、社区服务设施,为农村转移人口提供或改造符合其需求的商品住宅。采取发放住房补贴、贷款贴息等综合性政策措施,运用“政府补贴+开发商优惠”模式,积极推行“农民安家贷”金融业务,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民进城购房,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住房需求。各州市依据云政发〔2016〕43号和云政办发〔2016〕78号文件,先后出台了对应的政策措施。如曲靖市出台了《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市县两级计划筹措20亿元财政资金,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奖励补助,督促房地产企业同时给予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购房优惠;对购买地下车库的,财政按照10000元/个给予购买人奖励补助;对购买地下车位的,财政按照3000元/个给予奖励补助。停止执行原80元/平方米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费收取政策,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征收主体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5%—10%给予奖励;保山隆阳区对符合条件进城购房的农户,给予每户1.2-4万元的补助和8-10万元的低息贷款;保山龙陵县对符合条件搬迁至集镇的农户,每户补助7-8万元的购房款,进入城镇购买一级市场商品房补助9—10万元的购房款,并提供6万元的低息贷款支持;红河州13县市相继制定出台鼓励农民工和农民、教师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部分县市农户进城购房补贴达到每户3万元,其他州市均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
2.发挥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购房。一是加快制度建设,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2016年以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意见》(云发﹝2016﹞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8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逐步将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到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政策待遇。2016年9月,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稳增长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建金﹝2016﹞524号),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将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明确近期和长期目标,分阶段稳步实施。重点是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最终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的目标”。按照以上工作部署,全省各地主动作为,狠抓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云南省已有红河、曲靖、临沧、保山、昭通、楚雄、玉溪、德宏等8州(市)落实了农业转移人口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其余州(市)正抓紧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研究工作。据统计,2016年1月-2017年3月,全省农业转移人口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已达989人,缴存金额为390.4万元,向此类人口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共25笔752万元。二是加快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入准备工作,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第十二条“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的工作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组织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开展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测试、使用培训和专线接入等工作工作,为农业转移人口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全省16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地转移接续平台金融专线已全面接入,平台使用测试工作已全面完成,昆明、保山、昭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按工作计划,2017年6月前,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要完成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工作,届时,将会极方便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异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3.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先后出台了《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转移进城人口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安居组办〔2014〕2号)、《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云建保〔2015〕665号)等文件,将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针对农业转移人口制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办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明确每年拿出可分配公租房的1/3用于解决省内农业转移进城人口住房困难问题。截至2017年3月底,累计解决了5.95万户,约20.4万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住房困难问题。
(三)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政策,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
省教育厅认真履行教育保障职责,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完善学籍管理办法,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教育公平。截至2016年底,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563.931万人,其中普通小学376.61万人,初中187.32万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共56.23万人,占在校生的9.97%,在小学就读42.05万人,在初中就读14.18万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为48.61万人,占86.44%,在公办小学就读的36.46万人,占86.70%,在公办初中就读的12.15万人,占85.68%。
(四)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基本权利。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内容,农民工都依法享有参加的权利。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医疗保险,农民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无用工单位的可由农民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属地职工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农民工在就业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当就业地跨统筹区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政策规定享受医疗待遇。三是工伤保险,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比较大的特点,我省积极推进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已覆盖所有执业人群,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的模式,特别维护了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四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市民化过程中,我省的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缴费能力及意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以前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可以按照户籍制度的规定将户籍迁入城市后,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已经在原户籍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待遇,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跨地区转移的,则可以在户籍迁入城市后,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果已经领取待遇的,则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五)依法依规,解决农民工及其子女的隐忧困难。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民政厅社会救助的内容主要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其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都是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救助是属地管理,所以当外出打工农民工及其子女在生活和医疗方面需要民政救助时,可按照以上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
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充分吸纳你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全力为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市民化工作提供服务。
(一)进一步督促健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增强城镇承载能力,有序做好农业人口市民化工作。
为顺应农业转移人口进城需要,督促各地稳步推动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常住人口全覆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从健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着手,加快建立完善“市、区、片区、邻里、街区”五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依据城市常住人口规模和城镇化发展进程,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形成以街区级设施为基础,各级设施衔接配套、布局均衡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加快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城市公园免费向社会开放,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努力提升社区便民服务水平,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服务资源,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活动空间,推动社区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
(二)进一步督促落实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分类调控,因城因地施策,去库存与促进人口城镇化结合起来,重点解决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过多问题,深挖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潜力,结合云南省城镇化发展特点,突出完善教育、医疗、社区服务设施,为农村转移人口提供或改造符合其需求的商品住宅。一是分类施策,促销售去库存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住房问题结合起来。按照中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坚持因城施策,分类指导,抓住关键环节,重点抓好三四线城市特别是县城去库存,逐步化解区域性、结构性房地产库存;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丰富产品供给,以市场为导向,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中低档商品房供应结构,特别是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购买条件和生活习惯的商品房。二是形成合力,为农民进城购房提供补贴和优惠。督促指导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出台和完善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让利销售等。
(三)进一步督促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地。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研究,督促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加强政策实施细则的研究和制定,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同时,督促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17年6月前全面完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工作,并指导、监督好转移接续业务工作的开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更加便捷的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为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安居提供基本保障。
(四)进一步加大公租房对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住房保障力度。
一是加快分配。不断总结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经验,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规范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申请保障性住房办法,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申请材料,进一步优化分配工作流程(缩短审核时间,缩短配租时限),实施一审一公示。可以由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直接或者由务工单位代表农民工以团租的形式向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协调组织公安、民政、人社、公积金、工商等相关部门采取联审后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产权(运营)单位及时为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二是督促指导各地用活两个政策:《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要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要加快启动;用好一个宣传片:《安居梦圆彩云南》宣传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作下发)要做到宣传全方位,切实让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知晓公租房这一惠民政策。同时积极设立便民服务点,公开住房保障部门咨询电话,方便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咨询政策、申请公租房,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的满意度。三是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严格落实每年拿出可分配公租房的1/3用于解决省内农业转移进城人口住房困难问题,针对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暂时不能实物配租的农业转移人口已市民化的家庭,根据其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可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发放,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四是督促指导各地切实加快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提供更多、更好的可分配入住房源。
(五)全力抓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随迁子女的教育工作。
进一步完善落实国家关于地方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进一步研究落实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等政策。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我们将在解决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定居安居、隐忧排解等方面研究探索,进一步做好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配套服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余畅,0871-64320801;民政厅 徐梅玲,0871-65731361;教育厅 牛学峰,0871-6510271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陈洋,67195931)
抄送:省人大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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