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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0254号建议答复的函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7-09-13     点击数:    

 

 

 

云建法函〔2017283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

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0254号建议答复的函

 

许昕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政府集中供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建议》,已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大力推进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截至2016年底,我省在建和建成公共租赁住房96.5万套。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11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对象,并向社会公开,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并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规定,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下发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不含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为加快推进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和运营工作,发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实现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云建保〔2015665号),进一步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放宽准入条件,将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可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

你提出的计生特殊家庭反映要求集中养老的诉求建议,我们认为只要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可优先进行保障。但计生特殊家庭面临的主要困难不是住房困难和生活困难,而是家庭成员心理会变得脆弱和敏感,常常选择自我封闭,不愿再接触社会,独自承担养老压力,精神上痛苦不堪,他们需要的是养老服务和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公共租赁住房只能提供基本住房需求,无法满足其养老服务和身心关爱。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只有多方面共同襄助,才可能打破计生特殊家庭所陷入的痛苦内循环,从根本上给予计生特殊家庭经济支撑和精神寄托。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在这方面更有优势,建议各地计生、民政部门尽早建立计生特殊家庭的数据库,并为这一群体提供必要的集中养老服务保障。针对昆明市计生特殊家庭人数多,集中养老诉求比较强烈的情况,也可结合昆明市目前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团租的实际,由卫生计生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统一团租公共租赁住房。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我们将提供优质服务,优先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对集中养老问题我们将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进一步认真研究,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配合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住房保障管理处 余畅,6432080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623

 

 

 

 

 

 

 

 

 

抄送:省人大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6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