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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7-09-13     点击数:    

 

 

 

云建法函〔2017235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二届

人大五次会议第10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高筱芳代表:

您在云南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科学规范建设公共停车场改善市民停车难问题的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公安厅办理,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建议高度关注民生,反映了当前城市发展中停车难的现状交通问题,对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正如您所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密度的上升、小汽车数量日愈增加,“乱停车”“停车难”已经成为城市比较普遍的交通问题。经过梳理、分析发现,云南省大中小城市主要存在城市停车设施(场)规划跟不上城市开发建设步伐、投资不足、缺乏完整的停车法规和停车管理措施等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场)已成为实现城市交通整体管理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停车设施与道路设施一样,正成为城市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应与动态交通组织受到同样的重视。省级住建、发改、公安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市民出行与停车的供需平衡。

二、强化规划作用,多措并举,完善城市停车场形成合理的结构

一是发挥规划作用,对停车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主要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等为依据,与道路网规划、交通规划、用地规划、交通组织、交通环境等方面进行密切联系。1988年公安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这两部规定一直沿用至今,对我国停车设施规划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三是挖掘城市道路停车资源潜力,缓解停车难问题,昆明市在中心城区及部分道路边缘设置了一定数量的路内停车泊位,实施不同时段的停车收费标准,鼓励快停快走。

二是强化规划引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城市地下空间利用。适应城市增长、集约发展的新趋势,鼓励社会公共停车场设施(场)规划建设更应本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应尽量少占繁华的商业用地,充分利用闲置边角地或原有场地改造,多布置多层或地下停车场(库),倡导在城市出入口附近或城市边缘地区多布置大、中型地面停车场,优先规划发展公共交通,组织换乘系统建设,构建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依法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及人口用地规模时,把公共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列为重要的审查内容,根据城市人口密度和私家车数量对公共停车场设施用地占比提出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力度,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缓解交通出行与停车泊位的供需矛盾,对大型重要商业建设项目、大型社区和居民新建小区停车泊位的配置建设提出要求,鼓励挖掘潜力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设置停车泊位,要求各地在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时充分考虑停车泊位设置占比,改善居民出行条件。

三是部门联合,多措并举,努力改善市民停车难问题。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办发〔201648号)统一部署,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整治城市交通拥堵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公交〔2016249号)的要求,在各级政府规划委员会的指导下,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在城市“双修”工作中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明确工作要求,对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管理秩序的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交通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制,对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能满足相关城市建设项目日常运营所需车位的不允许开工建设,并将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公安交警部门通过指导各地强化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加大城市道路交通动态管理,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通过开展专项重点违法整治行动,严处城市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停车场建设良性循环,提高停车场使用率。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大社会投资力度,促进社会停车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城市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云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要求,继续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并针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要求各州(市)、县(市、区)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按照《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规定,目前我省公共停车场规划设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属于城市交通设施用地范围进行安排,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易于实施的原则,结合道路交通、用地功能分区、人防工程等进行布局,多数规划布局为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场),严格控制路内公共停车泊位数量,并考虑供需要求,区分城市不同地段规划泊车位设施数量。

在下一步工作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大各项政策落实和技术指导力度,会同相关省级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职能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各州市规划建设好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场),挖掘潜力及改造建设现有停车场。同时,鼓励社会投资,合理引导停车产业发展,以停车产业发展促进停车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我们将一如既往加大与人大代表的工作联系,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不断改善市民出行条件,全面提升城市宜居环境建设。

联系人及电话:李海玲,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规划处 087164336330;黄强,省发展改革委 63113972;刘石伟,省公安厅 13888675699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66

 

 

 

 

 

 

 

 

 

 

 

 

 

 

 

 

 

 

 

 

 

 

 

 

 

 

 

 

 

 

抄送:省人大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6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