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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4号)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时间:2016-08-13     点击数:    
登记编号:云府登180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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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已经20051230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5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415日起实施。

 

 

○○六年三月十二日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加强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加快工程造价行业信息化进程,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销售和使用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和对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工程造价软件”)是指以下两类软件: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开发的适用于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咨询等方面的计算机软件。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图集开发的用于工程量计算和钢筋用量计算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软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软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专业定额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内工程造价软件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软件,实行鉴定制度。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造价软件的鉴定机关。

第七条    申请工程造价软件鉴定的,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鉴定机关发布工程造价软件鉴定通知,申请人自愿申请参加;

(二)鉴定机关组织成立鉴定委员会;

(三)鉴定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鉴定委员会对申报软件进行操作测试;

(五)鉴定委员会对申报软件的整体情况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

(六)鉴定机关确认鉴定报告。鉴定合格的,鉴定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软件鉴定合格证书。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鉴定机关应当将鉴定结果在工程造价刊物和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工程造价软件的鉴定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

(一)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工作专家(2人以上)

(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技术专家(2人以上);

(三)建设工程造价及有关管理人员(3人以上)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鉴定: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发、销售工程造价软件的;

(二)擅自使用本省现行标准定额数据库开发工程造价软件的;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进行软件开发、销售的;

(四)在组织机构、人员等方面没有能力进行软件售后服务的。

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软件鉴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软件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对工程造价软件版权、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四)工程造价软件样品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五)工程造价软件规范性、操作性、易用性和安全性分析报告;

(六)同意使用云南省现行标准定额数据库的文件(计价软件提供);

(七)能有效说明申请人在开发、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能力的材料。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软件的鉴定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软件的鉴定合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遗失鉴定合格证书的,在国家或省级工程造价刊物(或网站)上声明作废后,到鉴定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持有工程造价软件鉴定合格证书的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鉴定合格称谓;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

(三)计价软件获得软件备案号(每套软件1个);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刊物和网站上予以推荐。

第十四条    持有工程造价软件鉴定合格证书的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方面新的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和计价规则,做好二次开发工作;

(三)通过培训等手段,指导用户掌握软件的操作;

(四)做好用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五)不得泄露有关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软件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2月份将工程造价软件送鉴定机关进行年检。逾期不申报年检或者年检不通过的,收回鉴定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鉴定合格的工程造价软件进行转让时,应当报鉴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未取得鉴定合格证书的工程造价软件,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未取得鉴定合格证书的工程造价软件计算工程造价的,工程的拦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不得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4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