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云府登972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第40号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6月2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据《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报。
第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牌)。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关条文,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的一种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的一种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本省范围内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确定日常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和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公示、审定和公布通过评审的项目,对审定通过的项目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云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九条 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由省绿标办管理,按照《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承担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公布绿色建筑技术依托单位,技术依托单位的条件应符合《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过绿色建筑标准的专项培训;根据省绿标办的工作安排,承担或参与绿色建筑技术研究,编制我省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材料及流程
第十一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取得施工许可,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能耗数据采集系统已并入全省能耗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上传频率和内容均符合要求,实现了能耗的动态在线监测。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签字盖章的申报声明、申报书、自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签字盖章的有效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另附光盘一份。各类项目填写申报声明、申报书、自评估报告应符合相应模板规定的内容,证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证明材料目录要求。
第十四条 省绿标办在云南省建筑节能与科技网设有绿色建筑申报窗口,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的单位应先在网站上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资料;报送所有申报材料。省绿标办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依托单位,对申报项目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咨询和培训;对申报单位资质、申报材料完整性、电子版文件夹的名称和分类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可显示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
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向申报单位说明情况并返回申报资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的技术标准为《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绿标办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核实申报单位自评结果,在申报系统上填写《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专业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完成了专业评价程序的项目,省绿标办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函审,提出函审意见,并召开专家评审会,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绿标办”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八条 对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绿标办组织工作人员及专家赴现场逐项核查达标情况。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九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省绿标办接到异议反映或投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对核实反映问题确实存在的,应责成申报单位及时处理解决。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获得一星级、二星级的项目,向获得星级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和申报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向获得星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和申报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
第五章 标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挂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识信息如发生变更,持有单位须于10日内向省绿标办报告,说明情况,其标识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资格的建筑及其单位,自撤销之日起,停止使用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由省绿标办收回。
第二十七条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届满三个月内,标识持有单位应向省绿标办提出延续使用评价标识的申请。设计标识延续申请应附交以下材料:
设计执行情况报告。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对届满到期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评价标识自动失效。已开工但未建设完成的项目,经省绿标办核查,原评审设计没有更改的,可延至建成后一年有效。上述有效期再次届满后,再按本办法要求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延续应提出申请,经省绿标办组织专家复查,重新核发标识。对绿色建筑标识信息变更较大,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再延续使用评价标识。各类项目标识到期延续方式照此办理。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绿标办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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