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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8号)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时间:2016-08-15     点击数:    

登记编号:云府登92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8

 

 

《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已经2011914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5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12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镇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强化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三条   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依据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符合统筹协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突出特色和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行业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镇规划分为镇总体规划和镇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镇详细规划包括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

第五条   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镇、乡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镇区规划、乡驻地规划分别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第六条   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乡规划期限一般为十至二十年;镇区(乡驻地)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规划编制资料的收集工作,相关单位应当提供规划编制所必需的基础资料。规划成果包含对应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第二章  镇规划和乡规划编制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八条   镇、乡规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突出特色、村镇建设用地向山地发展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筹协调山坝空间布局。合理利用耕地、林地及其他生态建设用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村镇建设用地。

(二)营建山地特色风貌。综合考虑村镇的自然和人文地理条件,以保护坝区优质耕地和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为前提,因地制宜建设具有特色的山地山水田园村镇。

(三)综合考虑用地地质灾害条件、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湿地、河道防洪和山洪防治、矿产压敷及采空塌陷区、水源地及其周边等要素的保护要求。

(四)用地选择。限制使用平均坡度15%以下的坝区用地。在海拔2500以下,1平方公里以上的高原坝区只能选用20%以内的建设用地。

(五)合理利用山地资源。充分利用坡度15%及以上的山地,提高山地村镇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强度。山区村镇建设用地的选择,还应当综合考虑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区域资源分布、生产力布局、山地建设成本、气候条件、地质条件、地形地貌适宜建设的条件、传染性疾病和有害辐射等影响的区域、保护地域文化的多样性及传统居住习惯和民风民俗等因素。

第九条   编制山地范围内的镇乡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综合考虑村镇建设用地选择、功能布局、人口布局和建设规模等要素,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山地村镇规划和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

(二)抗震防灾。科学确定山地村镇建设用地选址、合理设置避震通道、避震疏散场地(如开敞绿地、广场等)和避难中心等各类抗震防灾设施。

(三)山洪灾害防治。结合山体汇水范围划定规划控制范围,合理布局截洪沟,避让山洪行洪空间,防范汇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

(四)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山地承载力,综合考虑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的生态功能,确定村镇生态保护控制区域和保护措施。

(五)竖向设计。满足工程设施及管线铺设、建筑合理布局、灾害防治、山地景观营造、方便生产生活和节约工程建设投资的要求。

(六)道路交通。按照安全、方便、通畅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道路交通的组织形式。

(七)公用设施。结合村镇用地地形条件和布局形态,确定合理的供(排)水、综合管线敷设的方式。

(八)建设成本。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利用现状基础设施,从竖向设计、用地布局等方面控制建设综合成本。

编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的,应当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所制定的各项保护与控制内容作为镇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执行。

第十条   特色镇乡和省级以上重点镇特色规划编制内容应当符合《云南省省级以上重点镇特色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细则》要求(见附录一)。

第二节 镇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对镇经济社会、基础设施、环境及自然条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基础资料,明确镇人口规模及山坝用地规模(见附表一),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见附表二)。

镇域规划的编制应当执行《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建村〔2010184号),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资源条件,综合协调已有的各行业规划,对镇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主要方面进行综合部署,在空间地域上进行统筹安排。

镇区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镇域规划确定的镇区范围、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并明确各阶段的发展目标、途径、进程等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镇域规划的内容:

(一)现状分析。明确镇域自然地理、资源环境的发展优势和限制因素,明确规划编制思路。

(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定位。明确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镇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镇发展定位。除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指标外,还应当确定人均可支配财政收入水平、单位GDP能耗、吸纳外来务工人员的能力和社会保障覆盖率。

(三)产业发展。明确镇域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确定三次产业增加值和劳动力结构,确定新增就业岗位数量。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态势,明确产业发展定位、产业体系、产业结构、空间布局、经济社会环境影响和政策措施。论证产业发展是否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理念。

(四)人口与城镇化预测。选择适当的预测方法,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影响因素,确定镇域人口发展规模、人口分布方案和城镇化水平。确定富余劳动力总量,制定有序转移方案,确定转移规模及途径,明确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村镇居民的实施措施。

(五)空间管制。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建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六)用地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尽量少占或者不占坝区优质耕地及山区集中连片耕地,引导村镇建设用地向坝区周边适建山地发展。确定镇区规划区范围,划定镇域各类用地范围,确定用地规模,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减少规模和复垦土地规模,确定建设用地山坝比例。

(七)居民点体系与布局。明确镇区、中心村、基层村三级村镇居民点体系,确定镇区性质、定位,明确村庄职能分工,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明确规模分级,确定特大、大型、中型、小型村庄。根据生产用地布局,确定散、弱、小村庄的撤并规模。

(八)基础设施。明确各项基础设施发展目标,确定镇域公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燃气、垃圾、加油、维修、殡仪等基础设施配置内容,统筹布置各项基础设施,确定等级标准、用地规模,确定节能减排措施,确定设施共建共享方案,确定基础设施向村庄延伸的主要措施。

(九)公共设施。明确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确定镇域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等七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统筹布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确定等级标准、用地规模,确定设施共建共享方案,确定设施向村庄覆盖的主要措施。

(十)特色要求。主要研究镇域范围自然与人文环境的特色构成,确定小村镇特色空间形态格局;划定特色分区,明确各分区主要特征;提出历史文化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利用策略。

(十一)资源环境保护。明确生态建设规划总体目标,分析生态资源,评价生态质量,预测远期生态质量,确定各项生态建设指标,在确定基本指标外,应当确定镇辖区水类及以上水体比例,落实生态功能区划规定的保护措施与发展方向,确定生态建设对策。

针对大气、水体、噪声的污染调查和环境保护的现状分析,明确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及各项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对策。

(十二)防灾减灾。明确防灾减灾规划目标,分析地质、气象、地震等易发程度,确定防灾标准,评价镇域综合防灾能力,确定各类防灾减灾设施及其位置、规模和建设要求;确定防灾减灾对策与措施。

(十三)实施措施。

镇域规划强制性内容除前款第(五)、(八)、(九)、(十二)项外,还包括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第十三条   镇域规划的成果包括十二图一本一书。

(一)   镇域规划文本目录包括总则、正文和附则。

(二)   镇域规划基本图纸十二张以及名称、内容和比例尺(见附表三)。

(三)   规划说明书(附基础资料汇编及研究专题)。

第十四条   镇区规划的内容:

(一)镇区性质与发展目标。确定镇区性质和职能,明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二)非农产业发展。明确镇区非农产业发展目标、战略、体系和规模,确定规划期内非农产业新增就业岗位。

(三)人口预测。确定镇区常住人口和新增人口规模,确定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暂住人口规模,确定农村富余劳动力等转移安置人口,确定向外转移人口规模,确定镇区人口增长率,确定城镇化目标及增速。

(四)空间管制。依据镇域规划确定的镇区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和规划区范围(灰线),划定规划区范围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和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明确四区四线的管制内容。

(五)土地使用。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及界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镇区建设用地功能结构与布局;确定居住、公共设施、生产设施、仓储、道路广场、工程设施、对外交通、绿地等各类建设用地及构成比例。有工业园区的,还应当确定工业园区平均道路面积比例。镇区增长边界的划定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界线、林地保护界线及镇区所处区域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为基本依据;建设用地规模应当按照坝区、山地分别统计并汇总。

(六)住房建设。确定居住水平发展目标、规划期末存量住房规模、年均建设规模,确定高、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量、比例,确定建成区危房比例,明确住房政策、建设和供应方式,确定居住用地布局。                                     

(七)公共设施。确定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市场、社会保障等7类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目标,确定主要公共设施等级标准、布局和建设规模。

(八)生产和仓储设施。明确产业类别,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政策划分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明确环境影响程度和产业政策,确定产业项目建设规模,确定生产性项目、仓储设施布局和用地规模。

(九)道路交通。明确综合交通系统结构和各类交通设施布局。确定道路线型、级别和红线宽度,确定道路断面,确定道路竖向,确定社会停车场、广场位置和规模。按照因地制宜、便捷通畅、安全节约的原则合理组织山地村镇交通系统。

(十)公用工程设施。确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邮政、燃气、加油站、交通管理、殡仪、维修等公用工程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布局、规模及各类管网走向,制定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在公用工程设施发展基本指标外,还应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居民和公共设施供水保证率。

(十一)特色要求。明确镇域整体形象特色,明确各功能区的主要特征,构筑景观系统,布置人文活动体系,设计竖向轮廓,确定道路、步行街区系统,提出建筑风格、主色调和标志物等整体设计构想。

(十二)资源环境保护。明确资源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明确生产污染防治、环境卫生治理的内容和措施。在确定基本的环境保护目标外,还应当确定镇区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小于或者等于100的天数、镇区环境噪声平均值。

确定太阳能、地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率、节水器具普及使用率、村镇污水再生利用率,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建筑是否执行国家节能或者绿色建筑标准。

确定公厕、垃圾站、环卫站、粪便和垃圾处理等环卫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服务范围,确定工程使用年限、处理能力和标准,明确实施步骤与措施。明确村镇污水再生利用率、镇区污水管网覆盖率、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率、镇区生活垃圾收集率、镇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镇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比例。

(十三)防灾减灾。明确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环境灾害及消防、抗震等防灾减灾要求与措施,确定各类防灾减灾设施及其位置和规模。

(十四)绿地系统。结合镇区周边自然条件,明确镇区绿地系统发展目标,确定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等基本指标,明确镇区绿地系统结构和特色,确定各级各类绿地位置、规模与服务半径。

(十五)分期规划要求。确定分期建设时序,确定各期建设的内容、用地规模和范围。

(十六)实施措施。

镇区规划强制性内容除前款第(四)、(七)、(九)、(十)、(十三)、(十四)项为外,还包括镇区建设用地(规划期限内镇区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镇区规划成果包括十二图一本一书。

(一)镇区规划文本目录包括总则、正文和附则。

(二)镇区规划基本图纸十二张以及名称、内容和比例尺(见附表四)。

(三)规划说明书(附基础资料汇编及研究专题)。

第三节 镇详细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   编制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镇区规划,详细规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其他规划控制要求。

编制镇修建性规划应当对分阶段规划确定的近期开发地块和拟列入近期建设规划的各类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并核算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七条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控制。确定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用地性质、用地面积、边界范围和用地使用兼容性。

(二)环境容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空地率、人口密度和人口容量等。对使用山坡地、未利用地发展村镇和各类产业项目的,可适当降低建筑密度。

(三)建筑建造控制。确定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布置和建筑物之间的技术规定。包括建筑物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沿路建筑高度、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等。

(四)特色设计控制。包括建筑群体形态设计,公共空间设计,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绿地与建筑小品设计,色彩与建筑风格,夜景设计,广告、招牌和环境设施等内容。

(五)公共设施控制。确定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市场、社会保障等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配套标准和建设要求。

(六)公用工程设施控制。确定公用工程设施建设规模、标准和服务半径以及管线的位置、管径和长度,并进行管线综合(含竖向控制)。

(七)交通组织控制。确定交通组织空间的控制内容及要求。包括车行交通组织、步行交通组织、公共交通组织、配建停车位和其他交通设施控制(如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内容。

(八)竖向设计控制。确定道路和场地各项控制指标。包括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坡度、坡长、坡向、室外地坪控制点标高、场地排水方向、场地放坡和挡墙等。

(九)历史文化保护控制。衔接各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控制要求,明确控制措施。鼓励传承传统村庄聚落特色的新民居创作。

(十)环境保护控制。明确水、废气、噪音、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

(十一)地下空间利用控制。确定地下空间的性质、功能和规模,明确地下空间开发控制要求和开发建设建议。

(十二)五线控制。确定五线: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的控制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道路(红线)及其控制要求。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为前款第(一)、(二)、(三)、(五)、(六)、(九)项内容。

第十八条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十五图一本一书。

(一)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目录包括总则、正文、附则和附表。总则包括规划依据、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与管理权限等;附则包括规划成果组成、使用方式、规划生效、解释权、相关名词解释等;附表包括用地指标一览表、各地块用地指标控制一览表等。

(二)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图纸十五张以及名称、内容和比例尺(见附表五)。

(三)说明书(附基础资料汇编)。

第十九条   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一)综合现状、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总体布局;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工程设施规划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八)特色要求。落实镇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特色要求。

第二十条   镇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八图一书一表。

(一)镇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目录(见附表六)。

(二)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基本图纸八张以及图纸名称、内容和比例尺(见附表七)。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见附表八)与投资估算。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四节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

第二十二条   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镇区分阶段规划要求,结合现实条件,明确未来5年镇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对建设活动作出具体安排。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产业发展项目、新增就业岗位;

(三)新增人口和总人口规模;

(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开发地段、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设施、公共设施、绿化工程、旧区改造、居住区建设、经营性项目、防灾减灾设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程等;

(五)重要开发地段,确定建设项目选址;

(六)建设用地总规模,确定近期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划定近期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明确土地用途及鼓励、限制、禁止项目,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七)建设项目(包括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可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或者招标书;

(八)建设项目计划表,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实施年限等五项内容;

(九)实施措施。

近期建设规划强制性内容为前款第(四)、(五)、(六)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图纸、表、说明书和近期建设项目规划成果、建设方案和招标书。

(一)近期建设规划基本图纸包括近期建设项目规划位置示意图(比例不限);镇区近期土地使用规划图(比例尺1:500-1:2000)。

(二)镇近期建设项目计划表(见附表九)

(三)镇近期建设规划说明书目录(见附表十)。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建设方案或者招标书:5年内开发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5年内拟建规模较小的项目提供建设方案或者招标书;已在开发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提供项目建设方案或者招标书。

第五节  乡规划

第二十五条   乡域规划、乡驻地规划和乡驻地近期建设规划分别参照镇域规划、镇区规划、镇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内容进行编制。

乡规划和乡驻地规划成果表格(见附表十一、附表十二)。

第二十六条   乡驻地规划编制深度应当达到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 镇乡规划的审批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镇乡规划的审批应当依法进行。

省级以上重点镇、特色小镇、试点示范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特色专项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八条   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乡规划和镇区给水、排水、垃圾收集处理等重要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省、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其他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审批的镇乡规划具有法定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修改镇总体规划、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前,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送实施情况和拟修改的内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修改,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镇区近期建设规划、乡驻地近期建设规划前,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前,镇乡人民政府和项目建设方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镇乡规划实施

第三十条   承担镇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镇、特色小镇、试点示范镇等的规划编制单位,原则上应当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镇乡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镇乡规划、协调相关部门提供规划编制的基础资料、按照要求编制和提供规划成果、采取公示和听证及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在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指标及项目建设资金安排之前完成规划编制的审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行政部门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项目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镇规划区的临时建设依法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镇乡人民政府对在镇区规划范围以外,乡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

镇乡规划的相关许可证书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条件,建设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相应的规划(建设方案),规划(建设方案)依法批准后,方可按相关程序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乡镇政府驻地搬迁、建制村搬迁、拆迁比例超过50%且涉及农户200户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对镇乡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出让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持有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镇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镇规划区范围外和乡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在镇规划区范围外和乡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办理《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并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办理:

(一)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村委会提出具体意见后,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获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

第三十八条   在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需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国有土地上和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州(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实施细则和编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121日起施行。

 

附件一:镇乡规划编制成果一览表

附件二:云南省省级以上重点镇特色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细则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