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云府登808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第31号
《云南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2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特色规划的编制,使城镇建设更具民族特色、地域特点和历史文化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州(市)、县(市、区)、镇的城镇特色规划编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州(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镇特色规划编制工作。正在开展城镇总体规划修改的,应当同步编制城镇特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城镇总体规划纲要时进行重点审查。城镇总体规划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但未编制城镇特色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镇特色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成果在按法定程序报批前,应当报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已编制完成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城镇特色专项规划,逐级上报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特色规划的期限应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第四条 城市、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应服从城镇特色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参考城镇特色规划的指导性建议;城市、镇专项规划应与城镇特色规划的强制性要求相互协调统一。
第五条 城镇特色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镇特色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六条 城镇特色规划的编制范围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研究重点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增加城镇特色规划控制专题。
第七条 编制城镇特色规划应当综合分析城镇区位、自然地理、历史文脉传承、空间结构特征、景观环境构成、产业经济状况、社会文化及民俗传统,挖掘城镇自身的特色,明确城镇需要保护和继承的特色内容,突出城镇特色主题形象,梳理特色元素,拟定城镇特色发展策略,统筹安排城镇空间、建筑、景观特色环境,引导和控制城镇物质空间及非物质环境的特色发展。
第八条 编制城镇特色规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注重对城镇特色的挖掘,促进城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从云南山地为主的实际出发,体现山地、山水、田园城镇特色;
(三)强化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地域文化、生态文化、产业文化意识,构建城镇特色文化内涵及体系;
(四)分析城镇空间格局的历史演变、城镇变迁历程、城镇发展现状特点,保护和延续城镇的传统特色风貌,继承和发扬城镇的传统文化;
(五)根据城镇的性质及规模、传统建筑风貌、空间形态、景观构成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城镇特色规划的规划原则和工作原则;
(六)服从上位规划确定的城镇特色要求,协调好与其他专项规划的关系,并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满足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及工作环境的需求,促进特色营造与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第九条 编制城镇特色规划应当对城镇区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具有准确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及时无偿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条 编制城镇特色规划的基础资料应当包括:
(一)城镇自然地理、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及空间格局变迁;
(二)城镇现存历史风貌街区、风景名胜、特色街区及建筑风貌的资料收集,城镇广场、绿地、水系等开放空间,山体形态、特色植被及古树名木等;
(三)城镇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特色产业、民俗精华、社会构成等;
(四)城镇文化与精神传承发展的现状;
(五)城镇特色规划公众调查表。
第十一条 城镇特色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三部分,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一)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建议。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
2.城镇特色总体定位,特色形象、规划原则、规划目标及规划期限;
3.城镇特色总体发展策略,明确城镇特色空间结构,划定城镇特色分区;
4.城镇景观环境及公共开放空间指导;
5.城镇建筑风貌特色指导;
6.城镇特色产业发展指导;
7.城镇历史文脉、传统民俗保护指导;
8.城镇环境小品、广告、夜景、街道家具设置的指导;
9.城镇特色分区导控细则;
10.城镇重点地段导控细则;
11.近期规划及相关项目实施方案;
12.规划实施管理措施及建议。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规划图纸比例尺按相关标准执行,核心区和分区导控细则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包括以下图纸:
1.城镇特色分析图:图中应标明城镇标志物、公共空间、城镇主要节点、绿地系统等的分布情况,重要地段应分析建筑质量、高度及风貌,图中标注名称、位置、范围等;
2.城镇特色空间结构图:图中应标明城镇景观特色通廊、轴线、特色风貌节点、重要界面、城镇功能分区、河流水系、山体背景等,对重要节点要以图例区别表示;
3.特色分区规划图:图中应标明各分区的界线,重点区域的名称、位置等;
4.分区导控细则:图中应标明分区内街巷、广场、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提出建筑风貌、色彩、高度、材料、景观环境整治原则及控制与引导建议,以及必要的图示解释及示意;
5.表达城镇空间特色、景观环境及建筑风貌的重点区域街景立面图或总体效果图;
6.体现城镇特色的环境小品、市政设施、街道家具、雕塑的意向选型。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分析现状、说明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十二条 在以上内容及成果要求的指导下,可根据不同城镇发展建设需要,另行编制建筑风貌、旧城改造、街区特色控制等专题研究报告或详细设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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