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云府登638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第23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服务水平,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二级(含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业绩及人员要求
(一) 二级资质
1.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房屋竣工面积达不到15万㎡以开发投资计算开发业绩的,房屋竣工面积应不少于10万㎡,开发项目在昆明市主城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4.5亿人民币;开发项目在其它市、县、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2亿人民币;
2.专业管理人员中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
(二) 三级资质
1.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房屋竣工面积达不到5万㎡以开发投资计算开发业绩的,房屋竣工面积应不少于3万㎡,开发项目在昆明市主城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1.5亿人民币;开发项目在其它市、县、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1亿人民币;
2.专业管理人员中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 四级资质
专业管理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
(四) 申请暂定资质按四级资质的条件核定,但可以不需要房地产经纪专职人员。
二、以合作开发项目业绩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业绩认定
项目开发主体方的业绩可按公证过的合作开发协议中确定所占投资比例进行核算认定。非项目开发主体方的开发业绩只有达到50%以上的投资比例方可就其所占投资或者开发份额计算开发业绩。按此业绩申报时,开发项目主体方应当对项目合作事项作出真实、客观、全面的说明。
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有效期
二级(含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不再统一组织年检,各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原资质许可机关应当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评行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原资质许可机关应当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换发资质证书。
四、各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可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
(一) 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可承担25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 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可承担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 四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可承担1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各地规划部门在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将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作为规划条件的内容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达不到对应所供土地开发规模要求的,不得参与该土地的交易,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五、项目手册管理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开发用地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取得开发用地的情况输入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系统项目手册管理模块中,并制成书面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收的书面告知文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要求
为了便于各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资料,方便企业申报资质等级和及时了解管理部门的审批情况,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变更的,应当使用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由系统生成唯一注册号,此注册号将作为各企业办理资质申报、核定、变更等业务的唯一标识。
在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使用初期,为了保证有关信息的真实可靠及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工作的顺利推进,资质申报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资料并用方式,开发企业申报时间、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时间均以纸质资料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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