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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1号)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时间:2016-08-15     点击数:    

登记编号:云府登636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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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已经20098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日起实施。

 

 

○○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我省商品房项目质量水平,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商品房项目的前期质量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按规划要求组织设计和施工,对于擅自变更规划或不按规划实施开发建设的项目,当地规划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于违反规划情节严重的企业,规划部门还要暂缓审批其新报审的项目。

(二)商品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招投标。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作为招标条件。全面推行合理价格中标,防止盲目实施低价中标导致建设项目粗制滥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不实施招投标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具备法定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抗震标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商品房项目设计文件上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且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各级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必须加盖设计审查合格章。

二、商品房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商品房施工的质量管理,做到不选质量管理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不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验收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房项目。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筑施工应当经招投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同时要监督和约束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违规将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

(三)商品房项目工程质量的检测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帮助和督促商品房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按要求使用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加盖设计合格印章的图纸组织施工,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加强商品房项目施工的质量管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国家最新和我省现行定额标准以及工程合同与建筑企业结算建筑造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

三、商品房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加强商品房项目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监督,对未按规定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现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商品房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建筑节能的监督,对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责令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文件、标准规定,监督商品房项目重要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认真审查验收资料,查勘工程安全、功能质量,审核验收条件、验收程序。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不予同意验收备案;对验收组织、程序、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和标准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确认或重新组织验收。

四、商品房项目质量服务保障制度

(一)新销售(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实施商品房项目质量承诺制。商品房项目在销售、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就商品房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对商品房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补偿和解决办法预先作出明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加强售后质量服务管理监督,严格执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按套发放,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答复时限、处理时限等内容,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当在《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明确维修委托单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是该委托项目商品住宅质量第一责任人。

(三)商品房项目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投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方现场查实问题,明确责任,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行解决质量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客观、真实、全面的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五、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商品房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质量负完全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承担质量责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在出现的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暂缓办理该企业的其它开发项目手续,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整改的,将其行为纳入不良记录直至停止参与其它工程投标;因监理单位未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或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商品房项目质量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房管、建筑和质量等管理部门对商品房质量问题监督或查处不力的,要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