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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8号)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时间:2016-08-15     点击数:    

 

登记编号:云府登593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8

 

 

《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办法》已经200953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71日起实施。

 

 

○○九年六月三日

 

 

 

 

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编制我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 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突出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范围界限的划定应当保证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地域单元相对独立,尽量减少居民聚居区,便于进行集中保护、管理和开展游览活动。

范围确定应当以明确的地形地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第二章 现状分析与资源评价

第五条 现状分析应当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程度、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名胜区的区域、生态、环境、社会等方面要素;提出风景名胜区优势、存在问题与发展潜力等内容。

第六条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应当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和评价结论四部分。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应当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表3.2.3的规定。评价单元应当以相对完整的景点为基础,并作出等级评价。

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科学价值评价,包括对地质地貌、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文化资源等的科学研究和评价。

主体资源应当与省内外类似风景名胜区进行比较研究和评价。

第七条 景源评价分级一般分为两级:

(一)一级景源应当具有重要、特殊,有省级和省级以上重点保护价值和代表性作用;

(二)二级景源具有州(市)级或者地方性保护价值和代表性,起到游线的辅助作用。

第八条 风景名胜资源综合评价应当综合描述资源的特征、科学价值、美学价值、文化价值、开展游览的优势和主要存在问题。

 

第三章  性质、发展目标、景区与结构规划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性质应当明确表述主体特征、主要功能,定性用词应当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十条 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发展目标包括定性发展目标和定量发展目标,内容应当包括社会、经济、环境及建设发展等综合目标。

第十一条 当风景名胜区由多个景区组成时,为了有效进行景观和游览的组织,可进行景区划分,分景区提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原则与措施。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应当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解决各枢纽或者生长点、走廊或者通道、片区或者网格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采用两级保护区划:

(一)根据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自然景观保护、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的需要,对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区域,划定为核心景区。

核心景区应当包括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它建筑物。

(二)核心景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景区。一般景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游览、管理、社区建设无关的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景观的项目。

第十四条 核心景区和一般景区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建设管理控制性指标导则,控制开发利用强度。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应当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点保护原生植物种群和区系,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并提出保护措施;提出外来植物的控制措施。

(二)对区内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栖息地、分布等进行调查;根据其保护等级提出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应当对历史遗迹、文化名胜、历史建筑、特色村落和其他具有文化价值的区域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保护措施。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应当与文物保护规划协调。

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景观视廊、天际线等提出保护措施;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道路设施、电力电讯线路、通讯塔、水塔等的建设提出保护与管理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总体规划中应当专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针对风景名胜区环境质量现状,提出环境保护与控制的措施,以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

(二)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达到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地表水质量应当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 11999)中规定的类标准;室外允许噪声级应当达到CB3096-93一类标准;污水排放达到GB89781996的规定。

 

第五章 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风景名胜区容量与规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景名胜区容量测算主要针对外来游人。游人容量由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二个层次表示。

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

(二)人口发展规模应当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分析和预测规划期内游人增长率、游人规模及消费结构。

第二十条 总体规划应当制定游览及游览设施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风景名胜区游览发展历史与现状、优势与制约因素,提出游览展示内容、游览组织等;

(二)游览设施现状分析,游览服务设施分级规划,确定游览设施项目和规模。

游览设施包括游览、饮食、住宿、购物、交通、娱乐、保健、标识系统和其他相关设施。

(三)对主要景点、观赏设施及节点提出规划建设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总体规划应当制定社区调控规划。社区调控规划应当与各级城乡规划相互协调,对已有的城镇和村庄提出调整要求,确定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用地方向与规划布局。

农村居民点可划分为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和聚居型等四种基本类型,并分别控制其规模布局和提出建设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总体规划应当制定基础工程设施规划,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照明、能源、景观绿化和生态保育、防洪、安全防灾、环保、环卫等内容。

道路交通规划的内容为:

(一)对外和内部交通规划。

(二)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内容。

(三)对内部机动交通的种类选择、交通流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当提出明确而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四)合理安排停车场和交通转换场地,合理组织交通。

(五)风景名胜区道路规划,应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当地景观和环境相配合;不得损坏景观环境;避免深挖高填,并应对开挖形成的创伤面提出恢复性补救措施。

给水规划的内容为:给水量预测,包括现状分析,水源地选择与配套设施,水源保护,给水系统组织等。

排水规划的内容为: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系统组织,污染源预测及污水处理措施,中水利用系统等。

供电照明规划的内容为:提供供电及能源现状分析,负荷预测,供电电源点和电网规划三项基本内容。在重要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安排架空线路穿过。

景观绿化和生态保育规划的内容为:维护原生生物种群和区系,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因境制宜地恢复、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和环境;植物景观分布应当同其他内容的规划分区相互协调;在旅游设施和居民社会用地范围内,应当保持一定比例的高绿地率或者高覆盖率控制区。

防灾和安全规划的内容为:对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火灾、病虫害、设施故障、意外伤害等灾害风险,提出相关设施布局与应急措施。

环卫设施规划的内容为:提出垃圾收集、转运、垃圾处理设施与布局;确定公共厕所规模、分布及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 总体规划应当制定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特别确定索道、缆车、铁路、公路、水库、宾馆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规模。

 

第六章 分期规划

第二十四条 总体规划分为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

近期规划:48年(不包括规划编制年份,尽可能包含一个完整的国家五年计划)。近期规划应当提出发展目标、主要内容、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布局、建设用地规模和投资估算等。建设项目可分为基础设施项目和开发类项目。

远期规划:10-15年。远期规划应当提出发展期内的发展重点、主要内容、发展水平、发展步骤与措施等。

 

第七章 管理规划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总体规划应当提出管理规划,对管理现状、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描述管理体制建设情况。

结合国家管理体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提出设立管理机构与职能的设想,提出实施规划的管理措施和建议,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提出总体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提出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方向和管理措施,资金筹措渠道。

 

第八章 成果与深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说明书等三个部分。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八条 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