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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7号)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时间:2016-08-15     点击数:    

 

登记编号:云府登59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7

 

 

《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管理规定》已经200953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71日起实施。

 

○○九年六月三日

 

 

 

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报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和本省相关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六条 编制总体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总体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三个部分内容。

  第八条 总体规划文本应以条文方式书写,直接表述总体规划的规划方针、原则和结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作出强制性规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作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总体规划文本应当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总体规划文本应当按照《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写。

第十条 总体规划说明书是对总体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是对规划内容的分析研究和对规划结论的论证阐述。

总体规划说明书应在规划文本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现状分析和说明。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说明书可以将规划编制过程、规划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作前言或后记予以说明。

编制的总体规划属于新一轮修编的,应当在总体规划说明书前言或后记中说明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的评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对修编规划背景、重大调整内容等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说明书应阐述风景名胜区地理位置、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发展概况与现状等基本情况,对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对策进行分析与说明,并对照总体规划文本内容,对现状条件、存在问题等作出分析或说明,对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规定、结论、措施等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规划工作中涉及的有关主要专题研究成果、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评审意见、有关审批文件等,可以作为附件汇编于规划说明书中。

  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图纸应当准确表示总体规划文本所规划的风景名胜区地域、空间位置和景区范围,总体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并与总体规划文本内容相符。现状图、规划图应当分别表示。

  总体规划图纸应当图例一致,并应与其它相关的规定图例保持统一。总体规划图纸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符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州(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林业、旅游、文物、宗教等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对拟上报的总体规划进行审议和论证,充分听取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州(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分别对总体规划提出书面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附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收到报送审批的总体规划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级相关厅、局对总体规划的书面意见。对总体规划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召开由省级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总体规划厅际联席审查会议。

第十七条  在综合各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后,将总体规划意见一并反馈给各有关州(市)。各有关州(市)对反馈意见要认真研究落实,予以采纳吸收,对总体规划作出修改,并对修改情况逐一作出说明;对有关意见不能采纳的,应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八条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由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调整或者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