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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办理信访举报违反城乡规划专项工作事项的办法(试行)(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14号)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时间:2016-08-13     点击数:    

 

登记编号:云府登492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14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办理信访举报违反城乡规划专项工作事项的办法(试行)》已经20088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01日起实施。

 

 

○○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办理信访举报违反

城乡规划专项工作事项的办法

(试行)

 

为深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乡规划工作现行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认真及时处理信访举报城乡规划违纪违法行为,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在查办案件中的作用,务求在省建设厅职权范围内严肃查处涉及城乡规划违纪违法案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信访举报工作基本精神,结合省建设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对信访举报事项的受理

(一)本办法所称信访举报事项专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云南省各级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所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城乡规划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及意见建议(以下简称信访举报件)。

(二)信访举报件受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归口办理和维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省建设厅(以下称为本机关)按照赋予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对其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本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举报件转有关机关或部门,并告知信访举报人。

(四)本机关受理信访举报件的具体方式和具体承办处(室)为:

1、来信受理:省建设厅办公室或省监察厅驻省建设厅监察室;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09号;邮编:650032

2、来访接待:省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省建设厅规划处;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09号。

3、电话举报:省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0871

4163017;省建设厅办公室08714106502;省监察厅驻省建设厅监察室08714158731

4、网上举报:ghdc@ynjst.gov.cn

  http //xfservice.yn.gov.cn/sjstXF/xfjcx.jsp

(五)对来信举报的,要对收到的信件及时拆阅和登记,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及时转送、交办和督办,不得隐瞒和缓办。

(六)对来访举报的,要满腔热情,文明接待,对言辞不当、情绪激烈的,要多做疏导劝解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压制、限制群众反映、检举、揭发和申诉,不准对群众敷衍塞责、对批评意见听而不闻、对群众疾苦视而不见。

(七)对电话举报的,要耐心接听,认真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信访件处理程序办理,由受理处(室)根据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对紧急、重要的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快速处理。对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八)对网上举报的,要及时进行问题分类、打印和提出拟办意见,及时交办相关处(室),按时限督促受理处(室)从快办理;受理处(室)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超过时限要作出书面说明。

(九)信访举报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厅办公室或省监察厅驻省建设厅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监察室)负责本机关信访举报的来信、来电和网上举报受理。厅领导、机关各处(室)收到的信访举报件,统一交由厅办公室或驻厅监察室登记后再作处理。机关各处(室)在移送信访举报件时,必须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十)厅办公室或驻厅监察室负责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建立健全拆阅登记、送阅审批、交办转送、立卷归档等规章制度,促进信访举报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

(十一)受理信访举报件的工作人员要严肃保密纪律,不得将信访举报内容及举报人的情况转送给被信访举报人员或单位,以及向无关人员泄露。

(十二)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人署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要出具受理文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网上举报件,则必须予以答复。

二、关于对信访举报事项的处理

(十三)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需调查核实的信访举报件,由省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督察办)、厅规划处、驻厅监察室、厅直属机关纪委、厅办公室、厅法规科技外事处等相关处(室)共同负责实施。

(十四)省规划督察办、厅规划处、驻厅监察室、厅直属机关纪委、厅办公室、厅法规科技外事处等各相关处(室)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处理信访举报件,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十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需初步调查核实的信访举报件,涉及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驻厅监察室牵头,其他相关处(室)配合参与;除此之外的其他信访举报件,由省规划督察办牵头,其他相关处(室)配合参与。

(十六)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牵头办理:

1.涉及严重违纪问题的,或经初步调查核实后需要立案调查的;

2.上级领导机关及领导、有关部门(如建设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及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等)批转、交办且要求查报结果的;

3.重复来信和人数众多的联名来信及出现重大集体上访的;

4.带有典型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5.厅领导批示可以直接查办的;

6.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信访举报件。

(十七)对涉及承办人员本人的,要实行回避制度,保证查办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查办的真实性。

(十八)对信访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其中网上举报件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后(交办件须经交办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举报人(署真实姓名及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