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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办法(试行)(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13号)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时间:2016-08-13     点击数:    

 

登记编号:云府登491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13

 

 

《云南省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办法(试行)》已经20088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01日起实施。

 

○○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办法(试行)

 

为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控制、引导、调节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云南省建设厅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云南省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咨询和查询。

第二条  城乡规划信息依法进行公开,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可查询信息如下:

(一)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职权目录和执法依据;

(二)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三)关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事项的办理及完成情况;

(四)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以及违法建设处理情况;

(五)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主要信息。但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工作秘密的除外;

(六)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

(七)政府信息中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城乡规划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咨询(查询)可以采取网上查询或来函、来人等方式。

第五条  咨询(查询)人应出具《城乡规划信息咨询(查询)申请》。明确所查询的信息情况,并出具咨询(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对于无效的申请,承办人应告知咨询(查询)人重新填写,经核实正确后再受理申请。属于公开范围的,承办人应当告知咨询(查询)人已受理情况;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承办人应当向咨询(查询)人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咨询(查询)人能够确定的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咨询(查询)人就涉及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查询,承办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咨询(查询)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时间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咨询(查询)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咨询(查询)人查询相关资料、提供经依法批准的资料复印件,也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第七条  咨询(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指定科室、规划监察机关出具查询结果,经领导同意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城乡规划信息利用用途。

第八条  各级城乡规划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提供的城乡规划信息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第九条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