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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12号)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时间:2016-08-13     点击数:    

 

 

登记编号:云府登490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12

 

《云南省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已经20088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01日起实施。

 

 

○○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

 

为了保障公民、企业和基层组织的知情权,推进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向社会公众、企业和基层组织公开履行行政职能和办事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防止以权谋私,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全面真实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便于监督原则;

(五)高效快捷原则。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各级规划行政机关及所属各规划办事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行政职权目录、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服务承诺、工作纪律等情况;

(二)规划许可审批项目及法律政策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等情况;

(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总体规划的修编情况;

(四)中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中心城市重点地区和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中心镇规划情况;

(五)城市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批情况以及设计方案、工程许可、容积率等调整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

第四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群众、企业和基层组织利益相关的各类规划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都要予以公开。特别要将群众、企业和基层组织反映最强烈的、最关心的,社会最敏感、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公开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公开。

第五条  城乡规划及调整与群众、企业和基层组织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执法活动或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免予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

1.由公民、企业和基层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时间。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内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经。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期限

1.对公民、企业和基层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

第七条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应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公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开栏、规划许可公示牌、张贴公告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公民、企业和基层组织对城乡规划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可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871-4163017

第九条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