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云府登489号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11号
《云南省城乡规划听证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城乡规划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听证活动,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规划,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草拟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暂行办法,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等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听证。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一)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已审批的城乡规划,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要求听证的;
(二)当事人被处以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听证的;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社会意见分歧较多,涉及面广、触及群众利益大,必须组织听证的;
(四)规划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草拟规划管理地方性工作规章办法(意见)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主持听证。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听证人员、规划许可审查人员、听证当事人、证人、规划督察员、行政监察人员等。
第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其中,审查该规划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审查规划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公职人员。
记录员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记录听证活动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或者与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二)与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第十条 听证当事人包括规划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规划许可申请人是指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是指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的,可共同推选1-3人为代理人。
第十一条 公众可以持居民身份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旁听,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听证参加人数及听证场所确定旁听人员。旁听人员在听证期间不得发言或扰乱听证秩序。
第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听证纪要。涉及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组织听证自接到申请或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听证情况由组织听证的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报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听证工作所需经费、设备、场地、条件等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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