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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阳光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7号)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政策法规处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8-08-13     点击数:    

登记编号:云府登143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57号

 

《云南省阳光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召开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7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日。

 

特此公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6日

 

 

云云南省阳光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公开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光规划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阳光规划”,是指为达成规划的科学决策,取得良善的规划治理效果,密切城乡规划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及参与规划过程,并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乡规划选址公开公示、编制过程公开公示、修改公开公示、批前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民主决策、批后公布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公开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公开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公示、规划核实公开公示、竣工验收公开公示。

第四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范围】所有城乡规划的制定、批前及批后均应进行公开公示。

(一)法定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专项规划;

(二)存在重大影响的规划:包括特色要素规划、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涉及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健康、生态环境的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进行公开的规划项目;

(三)其他城乡规划:影响范围较小的规划项目。

第五条 【建设工程公开公示范围】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公开公示:

(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和其他工程;

(四)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进行公开公示的项目。

第六条 【信息公开要求】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且应使用源文件、源格式进行公开。公开公示信息应浅显易懂,专业术语等应附名词解释。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等地区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增加主体少数民族文字说明,重大项目应制作民族语言配音视频进行电视及广播播放,切实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第七条 【责任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负责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第八条 【公示途径】法定规划及存在重大影响的规划应通过:当地规划展示馆(厅)、“阳光规划”微信公众号、至少一家地方主流报纸、“阳光规划”网站、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布)牌)、社区、街道(村组)公示(布)牌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公开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存在重大影响的规划应增加使用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公示。

其他城乡规划应通过:“阳光规划”网站、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布)牌)、项目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村组)、公共场所、社区公示(布)牌等方式和渠道进行公开公示。

建设工程项目应通过:“阳光规划”微信公众号、 “阳光规划”网站、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布)牌)、项目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村组)、公共场所、社区公示(布)牌及施工围墙等方式和渠道进行公开公示。

通过“阳光规划”网站、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的信息要求长期保存,并允许公众下载,方便公众了解城乡规划信息。

第九条 【反馈及查询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规划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城乡规划展示馆(厅)、“阳光规划”网站、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阳光规划”微信公众号、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箱留言或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门电话进行意见反馈。省及各州(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设专门负责人收集、整理公众意见,上报相关单位,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除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该部门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给申请人。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

 

第十条 【选址公开公示】城乡规划选址后应进行公开公示。存在重大影响的规划选址、在选址过程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的规划项目,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在选址过程中需进行风险评估的项目,应采取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选址公示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规划设计意向图和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选择】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并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二条 【编制方案公示】在城乡规划编制期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协同编制单位,适时公布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存在重大影响的规划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过程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的规划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协同编制单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方案公示内容】城乡规划方案公开公示信息应包括:规划编制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主要图纸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城乡规划修改的公开公示信息应包括: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文件、修改后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主要图纸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十四条 【公示时间及意见采纳】城乡规划选址及城乡规划编制方案的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作为规划修改完善的依据,汇总公众意见及修改说明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并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

           第三章  城乡规划批前的公开公示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告知】具体建设的城乡规划项目审批前,应在规划成果公开公示期间,通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服务中心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广泛征求城乡规划项目利害关系人意见。要求规划利害关系人签字确认,并成立利害关系人代表小组参与该项目的规划审批会议。公示期满后应汇总整理利害关系人意见,作为规划修改完善的依据。汇总公众意见表及修改说明作为规划审批材料的附件,并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

第十六条 【批前公示内容】城乡规划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方案的主要图纸、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

第十七条 【批前公示时间】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八条 【批前意见采纳】城乡规划批准前公示应印发征求意见表,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公示期满后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公众意见汇总表及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并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

 

          第四章 城乡规划审查的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审查流程】建立技术审查、民主协商、行政审议三级审查体系。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期满后,应提交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后,提交公众民主决策平台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协商完成后提交当地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行政审议。后续流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审查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民主协商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持进行,由专家(组)、公众委员会、相关行业代表、利害关系人、新闻媒体、规划编制单位及志愿者等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其他社会人士共同参与组成。

行政审议由当地城乡规划委员会主持进行,公众委员会代表、相关利害人代表、新闻媒体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查意见采纳】城乡规划审查会议结束后,应汇总整理审查各阶段中的多方意见,合理意见应作为规划修改完善的依据,并汇总意见作为规划批准后公布信息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批后公布】城乡规划应在审批后进行公布,其公布信息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编制条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主要图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审查各阶段中的多方意见汇总。

第二十二条 【批后公布时间】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应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告。区域规划、总体规划长期公布,其他规划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五章  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规划许可公开公示】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存在重大影响或出现较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批前方案公示内容】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公开公示。其公开公示信息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相关说明等(必须包含建设工程规划批准的主要内容、规划许可的红线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相邻关系)。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应进行公开公示,其公开公示信息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依据,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修改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相关说明。

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示途径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批前方案公示时间】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批前公示意见采纳】建设项目批准前公示应印发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后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应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完善的依据,并汇总公众意见表及修改说明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成果的附件, 并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批后方案公布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后应进行公示公布,其公示公布信息应包括: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整扫描件、工程概况(载明许可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地

(三)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施工图设计阶段总平面图的要求绘制,并标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公布公示时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公布时间应为:自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止。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变更涉及调整城乡规划的,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对所依据的城乡规划进行调整。

当建设项目许可及其变更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后,应将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公告。存在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及出现较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公众委员会、相关行业代表、利害关系人、新闻媒体、规划编制单位及其他社会人士参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

 

            第六章 公众参与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众参与的义务和权利】规划利害关系人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责任、义务和权利参与除涉密城乡规划项目以外的所有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批及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专家论证】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除城乡规划批准前公示应进行专家论证外,城乡规划的选址、审查、修改等各个环节均应鼓励进行专家论证。省、各州(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主持建立专家库,在城乡规划审查各个阶段中,邀请相关行业代表及专家参会进行科学论证、科学决策。

第三十三条 【公众委员会等制度】要求省、州(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公众委员会或社区规划师制度,并制定公众委员会(社区规划师)章程。

 

              第七章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6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6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