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深入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精神,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要求,紧紧围绕我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中心工作,按照依法治省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住房城乡建设业务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紧密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适应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要,通过深入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强化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十二五”时期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主题主线,紧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特点和实际,合理安排和促进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较快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订“六五”普法规划,确定普法重点,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形式多样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法制宣传教育要与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实践相结合,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依法治理。
——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要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形成长效机制,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广泛性和持续性,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学习宣传宪法,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要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力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在全系统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重点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行政法,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使广大干部职工熟悉政府运行基本规则,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完善公共决策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阳光法治政府建设。
(三)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和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城乡建设管理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职工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健全群众利益保障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四)深入学习宣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和《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格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强化环保节能和防灾减灾的观念,把节能减排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目标,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落实节约资源的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抓出实效。
(五)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服务。加强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大力开展以打击规避招标、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六)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法治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积极创新推进行业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鼓励公民依法参与公共管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围绕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地产市场调控、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要积极开展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立法和研究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体系。
(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要结合“四群”教育和工作实际继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工地、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重点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不断强化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教育,加强职工学法阵地建设以及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继续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其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充分利用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以及法律法规实施周年纪念日等,形式多样地组织开展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继续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
(八)继续强化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加强对《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不断增强本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反腐倡廉的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并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法律顾问、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不断提高依法决策、规范管理的能力。要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用法守法,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公务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培养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观念。公务员要加强对通用法律和与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确保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和对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考试成绩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将其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公务员任免、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通过法制学习,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协助做好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和考核评议制度。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建设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和执业水平。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和培训,努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各专业资格考试培训中心应当把相应的法律法规列入培训考试内容,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律知识内容。
(五)扎实开展农民工和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法律素质。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用工单位要将农民工法制教育作为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建立农民工学法用法制度,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和主要活动场所,通过开办“农民工业余学校”等形式,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提高农民工的法治观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加强面向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同时,要继续加强对用工单位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创新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六五”普法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或调整普法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要根据本规划精神,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五五”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宣传动员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省的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省厅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实施“六五”规划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各地交流经验。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各州市领导小组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厅领导小组进行抽查、考核、验收,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省工作对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确定具体承办普法工作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五五”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和总结、工作督查等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部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普法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激励机制。各州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行业、本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好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结合实际,对规划和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考核和专项督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先进。
(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保证必要的“六五”普法经费开支,尽力解决人员、教材、经费、设备等方面的困难,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要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通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法制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政治素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建设,充分发挥法律职业者和专家学者的优势和作用,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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